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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董事长佘才高:应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立法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3-11 11:23:00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迅猛,但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保障行业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董事长佘才高建议,轨道交通行业也应建立相应的上位法,规范行业发展。

每经记者 查道坤    每经编辑 文多    

在佘才高看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迅速,对城市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是,轨道交通法制化进程并不匹配,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保障行业发展。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董事长佘才高作为交通行业的代表,也带来了他的观点。佘才高建议,应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立法,以保障轨道交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董事长佘才高。图片来源:受访方提供

轨道交通发展迅速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当前,全国轨道交通发展势头异常迅猛。

佘才高在建议中引用的数据显示,2008至2018年的10年间,中国轨道交通运营城市由13座增至36座,运营里程由1125.2公里增至5581.6公里,尤其2010至2018年间,新增运营里程4294公里,占总运营路程的78%,国内众多二三线城市正跑步进入轨道交通时代。

而在客运量方面,当前北京、上海、广州的日均客运量均超过了800万人次,且单日最高客流皆突破了1000万人次,城市轨道交通已成为保障一线城市有序运行的主要公共交通工具。预计2020年全国轨道交通在建线路6000公里左右,新建里程3000公里左右,比“十二五”期间增加一半,投资量预计比“十二五”期间增加50%~70%,形成百城百市共同发展轨道交通的爆发式增长态势。

城市轨道交通的蓬勃发展,对经济发展及社会就业产生了巨大的拉动作用。中国轨道交通协会的一项内部研究显示,轨道交通建设对GDP的直接贡献率不低于2.63倍,综合贡献率则超过6.2倍。按此计算,目前规划中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对GDP的直接贡献为9.6万亿元,综合贡献为30.36万亿元。

不过,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是,轨道交通法制化进程严重滞后,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保障行业发展。

2018年,国家层面相继发布了4个重要文件及标准,分别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提高了申报建设的门槛,明确了各相关责任方的责权,对已运营和在建轨道交通的城市也提出了更为规范的监管要求;《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从国家层面对长期以来城轨领域重建设轻运营的局面予以纠正;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和《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但相关规范与标准仍远不能满足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需求。

需要立法规范行业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涉及邮电、人防、文物、环保、电力、水利、铁路等多个行业,各自都有相关法律。因此,佘才高建议,轨道交通行业也应建立相应的上位法,确定与上述行业的对接原则,更好地指导相关沟通协调工作,避免重复投资,规范行业发展。

在佘才高看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要规范管理行为,提升建设效率。城市轨道交通与大铁路的全国统管模式不同,随着国家部委部分权限下放至地方政府,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实质性事务均由地方政府负责,由于缺乏宏观统筹,各地管理模式不一,需通过立法明确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职责界面,不留监管死角。尤其轨道交通项目分为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可研、设计、建设施工、工程验收、试运营、正式运营等若干阶段,涉及专业和部门众多,随着简政放权的深入,一方面监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各项要件审批周期长、制约因素多,且地方领导更替也容易对工程建设和报批产生影响,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各阶段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固化要求,进一步提升建设效率和管理水平。

其次,指导筹融资推进,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当前,国家正积极推广PPP融资模式,各地均有相应的轨道交通PPP示范项目,但由于项目投资额过大,对投资人、政府、融资机构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目前也少有轨道交通PPP项目真正落地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是一种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在法律层面形成原则意见,保障行业可持续发展。同时涉及到跨省、市的轨道交通项目,也需立法建立指导性的投资原则。

第三,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安全。轨道交通具有人群密集、客流集中、空间封闭等特点,为保障乘客安全出行,一方面要通过立法规范乘客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对列车行车间隔、准点率、故障恢复、乘车环境、突发客流应急、大型活动客流疏散等都要有明确规定,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护区作业单位、乘客、有关行政部门应赋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后的处置应有专款规定。同时,轨道交通周边开发强度较大,施工导致地铁结构受损、运营中断的事情时有发生,都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保障公共安全。

第四,提升开发水平,保障产业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有地下线、地面线和高架线,应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其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及开发权限,同时要鼓励运营企业在一定原则下进行商业开发,将创收与服务相结合,反哺建设发展;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与周边建设整体设计,相互融合,提高土地利用率。

为此,佘才高建议尽快将《城市轨道交通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梳理城市轨道交通法制体系,确定立法层级、范围和权限,依法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各地根据基本法律的规定及职责划分制订或修订相关法规规章,保障这一重要的民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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