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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核定独立配电价格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1-16 11:25:53

《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提出,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

每经记者|周程程    每经编辑|姚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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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1月16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信息显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对项目业主、增量和存量范围、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方面进行规范与确定。

在项目业主确定方面,通知要求,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对于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通知明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就已提出“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此次通知也是对此条的再次强调。

对于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通知要求,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通知对于增量和存量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此外,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开展需要符合规划要求,通知明确,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规划需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实现增量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和优化布局,避免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具备条件的,还应与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综合能源等方面的发展相协调,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三不得一禁止”,包括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价格方面,通知提出,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照《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的要求,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

并且,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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