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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

国家网信办 2018-12-26 17:28:36

国家网信办发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五)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责编 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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