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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划时代的“负面清单”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2-25 20:08:35

12月25日,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意味着,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每经记者 张怀水    每经编辑 刘艳美    

图片来源:摄图网

12月25日,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意味着,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负面清单》)。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谈到: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非禁即入”。

商务部研究院产业国际化战略研究所所长崔卫杰告诉自贸君,设立全国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主要目的是推动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现代市场体系。

我们看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针对的是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外资企业。在这样的框架下,有助于最大化地保证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

划定一条红线

自贸君梳理发现,新版《负面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

其中,禁止类是一条红线,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而对于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从数据统计来看,新版《负面清单》包含4项禁止准入类和147项许可准入类,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2016年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下称《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288条,清单长度进一步缩短。

自贸君注意到,禁止准入类包括4个事项。分别是:

  • 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

  •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进一步细究,“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规定,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典当”、“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则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结资金,不得非法集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此外,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

两份“负面清单”

在公布《负面清单》前,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还对外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并由上一版63条缩减至48条。

具体而言,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主要特点是全方位推进开放,一、二、三产业全面放宽市场准入。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制造、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农业等各领域,共22项开放措施。在金融服务领域、基础设施等领域还放宽股比限制,并且将在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

那么,两份“负面清单”的差异性在哪里?对此,徐善长解释称,两个清单各有定位、功能不同。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崔卫杰则认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首先在功能和定位上是不一样的。前者适用的市场主体是外资企业,后者适用范围则包括外资、内资等各类市场主体。两份清单都是我国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两者相辅相成。

图片来源:摄图网

体现地区差异

2016年3月,我国制定《清单(试点版)》,并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从4个扩大到15个省市。随着此次《负面清单》落地,该版本负面清单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这是否意味着各地区将实行政策“一刀切”?

徐善长介绍,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大,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等方面有很大不同,为增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操作性、针对性,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为此,《负面清单》专门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进一步体现地区差异性。“这些措施在全国性管理措施中没有,是有关省份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程序设立、为地方所特有的,经过严格评估,将其列入地方性管理措施。”徐善长说。

自贸君特别留意了下,33条“地方性许可措施”,分散在《负面清单》许可准入类各个领域。其中包括: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针对云南省的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设立审批;针对四川省的蚕种生产、储存、经营许可;针对黑龙江的采集、猎捕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许可等。

崔卫杰认为,在清单中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进一步提升了清单的完备性。这些地方许可措施主要把地方法规设立的准入类许可事项纳入进来,解决了地方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与全国清单如何衔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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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12月25日,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意味着,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负面清单》)。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谈到: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非禁即入”。 商务部研究院产业国际化战略研究所所长崔卫杰告诉自贸君,设立全国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主要目的是推动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现代市场体系。 “我们看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针对的是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外资企业。在这样的框架下,有助于最大化地保证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 划定一条红线 自贸君梳理发现,新版《负面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 其中,禁止类是一条红线,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而对于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从数据统计来看,新版《负面清单》包含4项禁止准入类和147项许可准入类,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2016年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下称《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288条,清单长度进一步缩短。 自贸君注意到,禁止准入类包括4个事项。分别是: * 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 *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进一步细究,“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规定,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典当”、“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则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结资金,不得非法集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此外,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 两份“负面清单” 在公布《负面清单》前,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还对外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并由上一版63条缩减至48条。 具体而言,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主要特点是全方位推进开放,一、二、三产业全面放宽市场准入。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制造、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农业等各领域,共22项开放措施。在金融服务领域、基础设施等领域还放宽股比限制,并且将在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 那么,两份“负面清单”的差异性在哪里?对此,徐善长解释称,两个清单各有定位、功能不同。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崔卫杰则认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首先在功能和定位上是不一样的。前者适用的市场主体是外资企业,后者适用范围则包括外资、内资等各类市场主体。两份清单都是我国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两者相辅相成。 图片来源:摄图网 体现地区差异 2016年3月,我国制定《清单(试点版)》,并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从4个扩大到15个省市。随着此次《负面清单》落地,该版本负面清单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这是否意味着各地区将实行政策“一刀切”? 徐善长介绍,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大,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等方面有很大不同,为增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操作性、针对性,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为此,《负面清单》专门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进一步体现地区差异性。“这些措施在全国性管理措施中没有,是有关省份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程序设立、为地方所特有的,经过严格评估,将其列入地方性管理措施。”徐善长说。 自贸君特别留意了下,33条“地方性许可措施”,分散在《负面清单》许可准入类各个领域。其中包括: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针对云南省的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设立审批;针对四川省的蚕种生产、储存、经营许可;针对黑龙江的采集、猎捕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许可等。 崔卫杰认为,在清单中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进一步提升了清单的完备性。这些地方许可措施主要把地方法规设立的准入类许可事项纳入进来,解决了地方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与全国清单如何衔接的问题。
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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