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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征求意见1.6万条 税务、教育等部门将实现信息共享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2-24 14:56:54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作报告时表示,10月20日~11月4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6527条。

每经记者|张钟尹    每经编辑|陈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作报告时表示,10月20日~11月4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6527条。

刘昆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合理的意见尽可能吸收采纳,主要包括:一是子女教育方面,将技工教育纳入子女教育扣除范围;二是继续教育方面,将学历继续教育扣除年限限定为不超过4年;三是大病医疗方面,允许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并将扣除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四是住房贷款利息方面,明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办法;五是住房租金方面,适当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对一些暂不具备操作条件的意见,也将作为以后改进的方向。 

刘昆介绍,在保障措施方面,一是信息共享。明确公安、教育、民政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和核验。二是协助核查。明确纳税人任职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办法》还明确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还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1~11月,个人所得税12987亿元,同比增长17%。其中,11月份个人所得税同比下降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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