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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2018-10-16 13:40:15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41.1%-123.4%,征收期限为5年。(商务部)

责编 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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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41.1%-123.4%,征收期限为5年。(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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