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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放大招!证监会回复人大政协53份建议提案,提前透露未来市场风向标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8-31 20:08:57

31日晚间,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大招”,一口气放出了53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的回复。在回复中的一些重要提法需要特别关注,这将透露证监会未来工作的重心及重点,这对研判未来市场变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每经编辑 郭鑫

2018年8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大招”,一口气放出了53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的回复。

53份提案包罗万象,涵盖当下投资者关注的诸多方面。证监会一一解答了包括IPO、CDR、退市机制、科技股、并购重组等诸多问题。

在这些回复中一些重要的提法需要特别关注,这将对预见证监会今年9月以后监管工作重心以及市场变化趋势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下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带大家来梳理一下证监会回复中的重要内容:

金融监管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下一步,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处罚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用强有力的执法工作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富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特色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在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的同时,我会大力推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多层次投资者民事赔偿体系:一是完善先行赔付制度,开展先行赔付实践。二是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工作机制。

证监会将总结实践经验,健全先行赔付机制,加大支持诉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不断强化投资者保护力度。

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

2018年6月6日正式发布实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发布实施的还包括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明确规定可以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同时强化了信息披露义务。

下一步,我会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不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继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场检查工作力度,完善规则,强化落实,严厉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以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促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完善退市制度: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继续加强退市监管,指导交易所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市工作机制,推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证监会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工作任务。证监会围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努力创造条件。

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决定《授权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

下一步,将继续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出股指期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场参与者利用金融期权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日趋强烈。推出股指期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满足投资者的迫切需要,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在股指期权合约设计过程中,中金所始终坚持以“防范风险、发挥功能”为原则,充分借鉴境外市场的相关经验,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制度。下一步,我会将指导中金所继续推进股指期权研发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选择合适时机推出股指期权,以丰富资本市场风险管理工具,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

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尚需审慎研究

前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符合当前资本市场监管实践和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也较为契合我国国情,能否进一步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尚需审慎研究。另外,在季度报告基础上细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时间具有一定现实复杂性。

目前建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实时报告系统时机尚不成熟,需进一步研究。

将论证“并购后主营业务增值率每年不得低于20%以上比例”的建议

将进一步加强并购重组监管,持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重点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更多投向有利于产业整合升级的并购重组,趋利避害,更好发挥并购重组的积极作用。

针对提出的“严管并购行为,考核主业增长”的建议,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将结合法律法规修改和并购重组实践发展,积累案例素材,进一步论证提出“设置‘并购后主营业务增值率每年不得低于20%以上比例,达不到20%增速,三年不得减持;连续五年达不到,给予退市警告’标准”的建议。

考虑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等规定

今年“两会”期间,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制度供给。

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关于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等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灵活的制度形式,兼顾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将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的工作中,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研究论证,认真予以考虑。

证监会提到,“同股不同权”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投票权差异安排,有的属于针对董事会提名权的特别安排,有的属于同种股份投票权不同,有的属于类别股份。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都属于对公司治理作出的特殊安排。

将继续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有序开放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参与我国证券基金行业,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扩大双向开放。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合资证券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同时宣布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

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统一部署,积极研究落实私募基金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证监会始终允许外资私募机构设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有序开放,包括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研究外资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户,推动解决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QFII投资顾问业务等问题。

同时,证监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和现场检查等工作,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安防监控和芯片产业企业上市融资

证监会答复政协提案称,持续推动资本市场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一是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安防监控和芯片产业企业上市融资;稳步推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工作,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促使已在境外上市的优秀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增强资本市场的包容性,把优秀企业留在境内。

二是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扎实开展“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支持信息安全和公共安全领域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供给侧改革。

三是继续稳步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拓宽实体企业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芯片、安防等电子产业企业发债融资。

将加快推进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

关于“加快养老金、退休金等长期资金的入市和专业化投资管理,改善投资者结构”的建议,证监会答复称,证监会持续推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和专业投资管理。

一是配合有关部门,持续推动个税递延商业养老制度安排落地,并争取将公募基金纳入投资范围,鼓励个人养老金通过公募基金参与资本市场、进行长期投资,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二是持续推动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引导公募基金行业在发挥专业优势、受托管理养老金资产,服务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进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继续发挥公募基金行业在服务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管理方面的主力军作用。

加大资本市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我会对涉农企业较多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实行特别支持政策。

一是对西部首发上市企业实施优先审核政策。近年来,青海、甘肃、内蒙古、陕西、四川、重庆、贵州、广西、云南等广大中西部地区均有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基本实现了西部省份的全覆盖。

二是对西藏、新疆地区申请首发上市企业,实施“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

三是为贯彻落实国家脱贫攻坚的重大战略举措,我会于2016年9月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明确贫困地区企业申报IPO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充分体现我会对包括涉农企业在内的广大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企业的支持,为上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下一步,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有序推进首发审核工作。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按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发行上市的申请,我会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前提下,予以积极支持。

同时,我会将通过进一步完善挂牌审查制度和发行融资机制,简化审核流程,改进影响发行效率的薄弱环节,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帮助农业龙头企业缓解融资问题,加大资本市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证监会最新回复人大政协53份建议提案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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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大招”,一口气放出了53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的回复。 53份提案包罗万象,涵盖当下投资者关注的诸多方面。证监会一一解答了包括IPO、CDR、退市机制、科技股、并购重组等诸多问题。 在这些回复中一些重要的提法需要特别关注,这将对预见证监会今年9月以后监管工作重心以及市场变化趋势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下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带大家来梳理一下证监会回复中的重要内容: 金融监管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下一步,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处罚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用强有力的执法工作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富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特色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在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的同时,我会大力推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多层次投资者民事赔偿体系:一是完善先行赔付制度,开展先行赔付实践。二是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工作机制。 证监会将总结实践经验,健全先行赔付机制,加大支持诉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不断强化投资者保护力度。 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 2018年6月6日正式发布实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发布实施的还包括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明确规定可以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同时强化了信息披露义务。 下一步,我会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不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继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场检查工作力度,完善规则,强化落实,严厉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以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促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完善退市制度: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继续加强退市监管,指导交易所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市工作机制,推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证监会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工作任务。证监会围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努力创造条件。 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决定《授权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 下一步,将继续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出股指期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场参与者利用金融期权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日趋强烈。推出股指期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满足投资者的迫切需要,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在股指期权合约设计过程中,中金所始终坚持以“防范风险、发挥功能”为原则,充分借鉴境外市场的相关经验,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制度。下一步,我会将指导中金所继续推进股指期权研发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选择合适时机推出股指期权,以丰富资本市场风险管理工具,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 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尚需审慎研究 前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符合当前资本市场监管实践和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也较为契合我国国情,能否进一步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尚需审慎研究。另外,在季度报告基础上细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时间具有一定现实复杂性。 目前建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实时报告系统时机尚不成熟,需进一步研究。 将论证“并购后主营业务增值率每年不得低于20%以上比例”的建议 将进一步加强并购重组监管,持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重点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更多投向有利于产业整合升级的并购重组,趋利避害,更好发挥并购重组的积极作用。 针对提出的“严管并购行为,考核主业增长”的建议,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将结合法律法规修改和并购重组实践发展,积累案例素材,进一步论证提出“设置‘并购后主营业务增值率每年不得低于20%以上比例,达不到20%增速,三年不得减持;连续五年达不到,给予退市警告’标准”的建议。 考虑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等规定 今年“两会”期间,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制度供给。 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关于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等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灵活的制度形式,兼顾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将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的工作中,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研究论证,认真予以考虑。 证监会提到,“同股不同权”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投票权差异安排,有的属于针对董事会提名权的特别安排,有的属于同种股份投票权不同,有的属于类别股份。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都属于对公司治理作出的特殊安排。 将继续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有序开放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参与我国证券基金行业,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扩大双向开放。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合资证券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同时宣布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 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统一部署,积极研究落实私募基金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证监会始终允许外资私募机构设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有序开放,包括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研究外资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户,推动解决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QFII投资顾问业务等问题。 同时,证监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和现场检查等工作,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安防监控和芯片产业企业上市融资 证监会答复政协提案称,持续推动资本市场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一是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安防监控和芯片产业企业上市融资;稳步推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工作,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促使已在境外上市的优秀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增强资本市场的包容性,把优秀企业留在境内。 二是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扎实开展“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支持信息安全和公共安全领域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供给侧改革。 三是继续稳步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拓宽实体企业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芯片、安防等电子产业企业发债融资。 将加快推进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 关于“加快养老金、退休金等长期资金的入市和专业化投资管理,改善投资者结构”的建议,证监会答复称,证监会持续推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和专业投资管理。 一是配合有关部门,持续推动个税递延商业养老制度安排落地,并争取将公募基金纳入投资范围,鼓励个人养老金通过公募基金参与资本市场、进行长期投资,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二是持续推动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引导公募基金行业在发挥专业优势、受托管理养老金资产,服务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进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继续发挥公募基金行业在服务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管理方面的主力军作用。 加大资本市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我会对涉农企业较多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实行特别支持政策。 一是对西部首发上市企业实施优先审核政策。近年来,青海、甘肃、内蒙古、陕西、四川、重庆、贵州、广西、云南等广大中西部地区均有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基本实现了西部省份的全覆盖。 二是对西藏、新疆地区申请首发上市企业,实施“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 三是为贯彻落实国家脱贫攻坚的重大战略举措,我会于2016年9月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明确贫困地区企业申报IPO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充分体现我会对包括涉农企业在内的广大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企业的支持,为上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下一步,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有序推进首发审核工作。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按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发行上市的申请,我会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前提下,予以积极支持。 同时,我会将通过进一步完善挂牌审查制度和发行融资机制,简化审核流程,改进影响发行效率的薄弱环节,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帮助农业龙头企业缓解融资问题,加大资本市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证监会最新回复人大政协53份建议提案链接 (每经App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或者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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