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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定调!继续降杠杆,重点企业已立军令状,债转股也有新举措

券商中国 2018-08-08 18:58:09

企业降杠杆工作并未中止,仍在继续!

8月8日,发改委、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等五部委发布《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下称“《要点》”),就如何降低企业杠杆率做出部署,并明确各项部署所对应的部委分工。

《要点》主要从以下四点部署企业降杠杆:

1、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重点是区分不同行业、企业类型设置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

2、深入推进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新增要点是支持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探索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先股。

3、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重点是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开展破产法规修订前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

4、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举措。重点是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优先股和可转债等股债结合产品,优化上市再融资结构。

5、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重点是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严格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地方国有企业降杠杆涉及的国有资产审批事项。

6、做好降杠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重点是加强企业降杠杆特别是债转股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对不适当企业进行债转股,防止违法违规操作,建立债转股相关主体记录。

重点企业下降杠杆“军令状”

企业降杠杆不再是一句空话,尤其是对于风险大的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要点》要求必须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

例如,《要点》称,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区分不同行业、企业类型设置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科学评估超出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企业的债务风险状况,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

这也就意味着,在重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被下降杠杆“军令状”,必须按期完成降杠杆任务。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不少央企按照有关部门所设定的降杠杆目标要求,需要在2-3年时间内至少降低资产负债率2个百分点。目前一些央企降杠杆常用的做法是:通过集团旗下的财务公司置换集团成员单位的外部银行贷款,实现资金在集团内部的调剂,帮助集团整体杠杆率的下降。

以哈尔滨电气集团(下称“哈电集团”)财务公司为例,据哈电集团财务公司董事长刘智全介绍,哈电财务公司通过为成员企业发放各类信用贷款,积极置换集团外部贷款。2017年,哈电财务公司为成员企业共发放各类贷款6.3亿元,2018年前五个月,发放贷款7.8亿元。

此外,为强化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要点》要求,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以及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债务风险评估等方式,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债务融资。规范使用混合型权益融资工具,防止虚假降杠杆。

支持保险机构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

《要点》很大的篇幅都在谈如何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可见有关部门对于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实现企业降杠杆寄予厚望。《要点》在扩大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主体范围、拓宽实施机构资金来源、完善债转股退出机制等方面给予重点部署。

1、在扩大债转股实施主体范围方面

除现有的银行可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外,《要点》也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

此外,《要点》还指导金融机构利用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赋予现有机构相关业务资质。研究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2、在拓宽实施机构资金来源方面

《要点》再次强调支持实施机构通过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资管产品和金融债券、设立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央行通过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为市场化债转股获取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资金。

不少业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反映,目前市场化债转股进展缓慢,从实施机构角度看,主要的掣肘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并表资本要求仍高,以银行现有的资本水平,应付表内信贷投放的压力已经不小,如果并表资本约束太严,做债转股更是力不从心。二是资金来源受限,尤其是资管新规对债转股业务冲击较大,此前落地实施的项目多是来自银行理财资金,但资管新规对期限错配、多层嵌套等设置的限制阻碍了银行理财“输血”债转股。

对于央行定向降准资金,券商中国昨日独家报道,年内第三次定向降准中,5家国有大行所释放的5000亿“债转股”降准资金落地一月有余,但仍未启用,主要原因在于监管部门与银行债转股机构就降准资金的价格存在分歧。

另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目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要考虑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和资产支持票据(ABN)进行募资。

3、在完善债转股退出机制方面

《要点》提出,研究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集中开展转股资产交易,提高转股资产流动性,拓宽退出渠道。同时,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

完善债转股的退出机制同样是实施机构所关心的,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现实操作中,公司与债转股企业都会签订股权退出安排,这也是监管部门所要求的。

同时,《要点》要求,指导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企业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

另据了解,一般的股权退出路径主要有三种:企业上市、大股东回购或转让给第三方。“但是大股东回购我们不会强制要求必须这么做,否则就成了明股实债。”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称。

此外,上述人士称,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一定的收益,公司会对实施企业设置一定的持股期的分红要求。

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配套政策

“僵尸企业”出清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单单是一个企业倒闭这么简单,其中还涉及到债务清偿、员工安置等多方面问题,配套政策不完善是阻碍我国多年来企业破产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要点》再次强调要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出清的配套政策落地。具体来说:

1、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落实好有利于“僵尸企业”出清的税收政策,通过推动债务处置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2、破除依法破产实施障碍。推动各地建立政府与法院之间关于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破产启动费用问题,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实施难、人员安置难等问题。

3、完善依法破产体制机制。研究总结依法破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研究完善庭外重组制度和建立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开展破产法规修订前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

其中,破产法的修订是市场一直呼吁的。

原央行副行长吴晓玲曾表示,要完善破产法,应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增加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制度。要明确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关系,要合理处置进入破产程序的劳动合同问题。

她还建议,在巡回法院或部分省市高院设立破产与金融审判庭,专司破产与金融案件。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推动破产法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完善,管理破产发明的行政事务;建议改革破产管理人遴选制度和激励机制,改进法院对破产案件的考核机制。

券商中国(ID:quanshangcn孙璐璐

责编 杨诗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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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发改委、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等五部委发布《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下称“《要点》”),就如何降低企业杠杆率做出部署,并明确各项部署所对应的部委分工。 《要点》主要从以下四点部署企业降杠杆: 1、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重点是区分不同行业、企业类型设置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 2、深入推进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新增要点是支持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探索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先股。 3、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重点是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开展破产法规修订前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 4、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举措。重点是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优先股和可转债等股债结合产品,优化上市再融资结构。 5、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重点是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严格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地方国有企业降杠杆涉及的国有资产审批事项。 6、做好降杠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重点是加强企业降杠杆特别是债转股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对不适当企业进行债转股,防止违法违规操作,建立债转股相关主体记录。 重点企业下降杠杆“军令状” 企业降杠杆不再是一句空话,尤其是对于风险大的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要点》要求必须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 例如,《要点》称,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区分不同行业、企业类型设置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科学评估超出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企业的债务风险状况,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 这也就意味着,在重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被下降杠杆“军令状”,必须按期完成降杠杆任务。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不少央企按照有关部门所设定的降杠杆目标要求,需要在2-3年时间内至少降低资产负债率2个百分点。目前一些央企降杠杆常用的做法是:通过集团旗下的财务公司置换集团成员单位的外部银行贷款,实现资金在集团内部的调剂,帮助集团整体杠杆率的下降。 以哈尔滨电气集团(下称“哈电集团”)财务公司为例,据哈电集团财务公司董事长刘智全介绍,哈电财务公司通过为成员企业发放各类信用贷款,积极置换集团外部贷款。2017年,哈电财务公司为成员企业共发放各类贷款6.3亿元,2018年前五个月,发放贷款7.8亿元。 此外,为强化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要点》要求,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以及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债务风险评估等方式,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债务融资。规范使用混合型权益融资工具,防止虚假降杠杆。 支持保险机构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 《要点》很大的篇幅都在谈如何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可见有关部门对于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实现企业降杠杆寄予厚望。《要点》在扩大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主体范围、拓宽实施机构资金来源、完善债转股退出机制等方面给予重点部署。 1、在扩大债转股实施主体范围方面 除现有的银行可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外,《要点》也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 此外,《要点》还指导金融机构利用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赋予现有机构相关业务资质。研究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2、在拓宽实施机构资金来源方面 《要点》再次强调支持实施机构通过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资管产品和金融债券、设立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央行通过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为市场化债转股获取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资金。 不少业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反映,目前市场化债转股进展缓慢,从实施机构角度看,主要的掣肘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并表资本要求仍高,以银行现有的资本水平,应付表内信贷投放的压力已经不小,如果并表资本约束太严,做债转股更是力不从心。二是资金来源受限,尤其是资管新规对债转股业务冲击较大,此前落地实施的项目多是来自银行理财资金,但资管新规对期限错配、多层嵌套等设置的限制阻碍了银行理财“输血”债转股。 对于央行定向降准资金,券商中国昨日独家报道,年内第三次定向降准中,5家国有大行所释放的5000亿“债转股”降准资金落地一月有余,但仍未启用,主要原因在于监管部门与银行债转股机构就降准资金的价格存在分歧。 另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目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要考虑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和资产支持票据(ABN)进行募资。 3、在完善债转股退出机制方面 《要点》提出,研究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集中开展转股资产交易,提高转股资产流动性,拓宽退出渠道。同时,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 完善债转股的退出机制同样是实施机构所关心的,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现实操作中,公司与债转股企业都会签订股权退出安排,这也是监管部门所要求的。 同时,《要点》要求,指导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企业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 另据了解,一般的股权退出路径主要有三种:企业上市、大股东回购或转让给第三方。“但是大股东回购我们不会强制要求必须这么做,否则就成了明股实债。”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称。 此外,上述人士称,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一定的收益,公司会对实施企业设置一定的持股期的分红要求。 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配套政策 “僵尸企业”出清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单单是一个企业倒闭这么简单,其中还涉及到债务清偿、员工安置等多方面问题,配套政策不完善是阻碍我国多年来企业破产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要点》再次强调要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出清的配套政策落地。具体来说: 1、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落实好有利于“僵尸企业”出清的税收政策,通过推动债务处置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2、破除依法破产实施障碍。推动各地建立政府与法院之间关于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破产启动费用问题,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实施难、人员安置难等问题。 3、完善依法破产体制机制。研究总结依法破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研究完善庭外重组制度和建立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开展破产法规修订前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 其中,破产法的修订是市场一直呼吁的。 原央行副行长吴晓玲曾表示,要完善破产法,应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增加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制度。要明确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关系,要合理处置进入破产程序的劳动合同问题。 她还建议,在巡回法院或部分省市高院设立破产与金融审判庭,专司破产与金融案件。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推动破产法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完善,管理破产发明的行政事务;建议改革破产管理人遴选制度和激励机制,改进法院对破产案件的考核机制。 券商中国(ID:quanshangcn)孙璐璐
企业杠杆率 发改委 央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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