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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开始征言 严重失信等四类人今后不得进入保险业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7-15 19:14:39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王可然    

继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管理办法相继出炉后,保险代理人监管细则也落地在即。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市场准入、经营规则、行业自律、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多方面加强代理人监管的同时,还拟抬高门槛。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不仅在代理人准入方面设置黑名单,还圈定代理人经营红线。

四类人禁止进入保险业

近年来,保险业一些灰色地带引发的风险不断显现,销售误导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征求意见稿》抬高准入门槛,列出了准入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四类人不得进入保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对个人代理人的资质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其中,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禁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除了对代理人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日常经营还提出了要求。

具体而言,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是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是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是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是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是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是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是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是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基于以往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与此同时,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管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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