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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粮油干部挪用上亿公款打新股 获利44万被判刑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7-04 16:12:39

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菏泽粮油集团结算中心两名干部挪用公款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代忠宇和王卫华多次挪用公款用于申购新股,分别获利28万元和16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代忠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卫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两人皆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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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代忠宇于1995年7月在菏泽华瑞食品公司参加工作,自2009年1月起任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结算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后于2013年4月起任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结算中心主任,2013年6月起任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主任。

2009年7月28日至2011年2月16日,其伙同本单位财务人员王卫华,共同挪用公款74次,合计数额为11683.1万元。其中69次所挪用的公款10789.1万元转至被告人王卫华丈夫周某股票账户用于申购新股的股票交易,申购新股中签后将所持有股票出售共营利303108.24元,含手续费6088.83元。其中5次所挪用的公款894万元转至被告人代忠宇股票账户用于申购新股的股票交易,申购新股中签后将所持有的股票出售共营利18905.2元,含手续费292.59元。上述所挪用公款74次,共营利322013.44元,含手续费6381.42元。

代忠宇在担任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结算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负责人期间,于2010年12月7日至2012年3月9日,利用经手保管单位公款职务便利,个人单独挪用公款18次计款1319.6万元,该款均转入被告人代忠宇股票账户用于申购新股或购买股票,所申购的新股中签后将所持有的股票出售共营利125008.644元,含手续费2738.45元。

被告人王卫华系菏泽市粮油中转储备库聘用制干部,于2004年1月借调至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工作至案发。被告人王卫华在担任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财务人员期间,利用经手、保管单位公款职务上的便利,于2010年12月7日,私自挪用公款192万元在其丈夫周某股票户上申购新股,申购新股中签后将所购股票出售营利8950元,手续费为97.7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代忠宇共挪用公款92次,总计金额13002.7万元,获利280086.2元。被告人王卫华共挪用公款75次,总计金额11875.1万元,获利166668.26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代忠宇、王卫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代忠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卫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被告人代忠宇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86.2元、被告人王卫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66668.26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代某宇、王某华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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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代忠宇于1995年7月在菏泽华瑞食品公司参加工作,自2009年1月起任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结算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后于2013年4月起任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结算中心主任,2013年6月起任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主任。 2009年7月28日至2011年2月16日,其伙同本单位财务人员王卫华,共同挪用公款74次,合计数额为11683.1万元。其中69次所挪用的公款10789.1万元转至被告人王卫华丈夫周某股票账户用于申购新股的股票交易,申购新股中签后将所持有股票出售共营利303108.24元,含手续费6088.83元。其中5次所挪用的公款894万元转至被告人代忠宇股票账户用于申购新股的股票交易,申购新股中签后将所持有的股票出售共营利18905.2元,含手续费292.59元。上述所挪用公款74次,共营利322013.44元,含手续费6381.42元。 代忠宇在担任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结算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负责人期间,于2010年12月7日至2012年3月9日,利用经手保管单位公款职务便利,个人单独挪用公款18次计款1319.6万元,该款均转入被告人代忠宇股票账户用于申购新股或购买股票,所申购的新股中签后将所持有的股票出售共营利125008.644元,含手续费2738.45元。 被告人王卫华系菏泽市粮油中转储备库聘用制干部,于2004年1月借调至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工作至案发。被告人王卫华在担任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财务人员期间,利用经手、保管单位公款职务上的便利,于2010年12月7日,私自挪用公款192万元在其丈夫周某股票户上申购新股,申购新股中签后将所购股票出售营利8950元,手续费为97.7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代忠宇共挪用公款92次,总计金额13002.7万元,获利280086.2元。被告人王卫华共挪用公款75次,总计金额11875.1万元,获利166668.26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代忠宇、王卫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代忠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卫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被告人代忠宇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86.2元、被告人王卫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66668.26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代某宇、王某华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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