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2 12:25:19
工信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工信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从《目录》撤销的车型,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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