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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8-03-30 19: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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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国务院办公厅)

责编 马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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