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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样做并不合法!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2-01 20:54:31

不少开车多年的司机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当车主每次去车管所为自己的爱车办理年检的时候,在场的交警一定会提醒一句:“罚款都交齐了吗?违章都处理了吗?不处理可不能给年检标。”不过如果我们今天告诉您“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其实并不合法,您会不会感到特别意外?

每经编辑 李可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每经实习记者 李可愚 每经记者 胡健

每经编辑 陈星

不少开车多年的司机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当车主每次去车管所为自己的爱车办理年检的时候,在场的交警一定会提醒一句:“罚款都交齐了吗?违章都处理了吗?不处理可不能给年检标。”

不过如果我们今天告诉您“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其实并不合法,您会不会感到特别意外?

不交罚款不能过年检?

如果您较真问下车管所的交警“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到底有什么问题。他一定立正敬礼,和您说一声:“我们是有规定的!”他说得并没有错。公安部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专门于2008年出台了一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又在2012年进行了修改。

翻开2012版,也就是现行版本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还真有关于“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的条款。第四十九条对此是这样表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看起来事情并没有什么问题。交警也会和您说一声:“看到了吧,我们这是照章办事,合规合法。”不过,我在这里告诉您,其实还有一部法律对此给出了完全不一样的规定。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也有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检验的条款。第十三条中是这样规定的:“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则说“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才能发检验合格标志”。看到这里,您也许糊涂了,我们该听谁的呢?法律、规章,哪个更有效?

其实这个问题也很简单,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由公安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

但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外,第八十条第二款则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部门规章不仅必须“服从”于法律,还不能“越俎代庖”,制定一些法律中根本没有出现的规定。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的位阶高于部门规章,属于上位法,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从属于上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确定的原则。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出现冲突,那自然以上位法为准。这样一来,看似合规的“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因为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相应内容,所以显然是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的。

最高法:不能以不交罚款为由拒绝核发年检标识

“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不仅从法理上存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行为其实也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我们随便在网上搜索一下,就能发现许多关于这个问题的法院判决案例,其中基本是一边倒的不支持车管所提出的“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的主张。

2015年1月,河南安阳居民段先生按时到车管所对车辆进行年检,但是交管部门以段先生未交罚款为由拒绝为段先生提供年检。段先生不服,随后将交警支队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宣判段先生胜诉,并责令交警支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段先生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无独有偶,2015年4月,江西萍乡车主吴先生在当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在提供了保险凭证和车船税凭证后,工作人员却不给他发放年检标志,原因是吴先生还有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吴先生随即将当地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虽然交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交警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交警部门利用核发车辆年检检验标识的职权与行政处罚行为捆绑在一起,迫使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这种做法超越了法定职权,依法应该予以撤销,并判决吴先生胜诉。

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08年就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表态。在就湖北省高院提出的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回复中,最高法是这么说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不过,也有人会感到疑惑:要是不在年检这关“卡”住违章司机,那违章处理不就会出乱子?对此,不少专家建议,应该对上位法或下位法的内容作出及时调整,使现行法律和规章既协调统一,又能够保障交通安全和秩序良好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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