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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修正案草案:“松绑”非法定计量单位运用 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2-22 19:15:52

草案删去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规定,并相应删去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每经编辑|李可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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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每经实习记者 李可愚 每经记者 胡健 每经编辑 毕陆名

12月22日,计量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草案对于实际生活中运用较多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进行了“松绑”,授权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删去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规定,并相应删去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据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作草案修改情况说明时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我国实行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制度,但是实践中存在特殊需要。

例如,在飞机制造、生物医药等个别科学技术和应用、黄金交易等国际交易,以及古籍和文学书籍出版等领域存在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况。

袁曙宏表示,为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可以通过计量行政部门一揽子发布明确特殊需要的范围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必再逐项进行许可。

据此,草案第十四条取消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草案还规定,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新增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此外,草案还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格作出了新规定。

据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根据计量法的规定,我国计量器具管理目前设置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两项行政许可。

据了解,前者主要对计量器具产品性能进行评价,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后者主要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人员、生产场所、检定条件和管理制度等进行考核。

袁曙宏表示,从广东的试点情况来看,不设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自主调节的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对此,草案删去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规定,并相应删去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加强监督,草案还特别增加了有关于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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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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