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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股权“两卖”案出结果 七里港集团犯虚假诉讼罪被罚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2-11 22:12:00

曙光集团与七里港集团关于股权的转让纠纷曾备受关注。12月11日晚,曙光股份公告披露事件有了新结果。公告显示,七里港集团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判处罚金,同时七里港集团相关责任人也因此受罚

每经编辑 谢宏辰    

每经记者 谢宏辰 每经编辑 陈俊杰

此前,曙光股份大股东曙光集团计划将曙光股份相关股权转让给华泰汽车,然而该股权转让事项却因七里港集团的一纸诉讼顿生悬疑。

12月11日晚,曙光股份公告披露事件有了新结果。公告显示,七里港集团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判处罚金,同时七里港集团相关责任人也因此受罚。

七里港集团虚假诉讼

曙光股份于12月11日收到曙光集团转交的《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七里港集团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郑利彬作为七里港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玉龙作为七里港集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郑利彬与被告人陈玉龙系共同犯罪。

曙光股份还公告称,郑利彬和陈玉龙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9月1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就该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判决:一、七里港集团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20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郑利彬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玉龙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里港集团曾“倒打一耙”

曙光集团与七里港集团关于股权的转让纠纷曾备受关注。

2017年1月12日晚,曙光股份公告称,公司大股东曙光集团已与华泰汽车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曙光集团拟将其持有的曙光股份9789.5万股A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4.49%)出售给华泰汽车,转让价格初步定为23.21元/股。

然而,曙光股份于2月7日却公告披露,曙光集团遭到起诉,原因是曙光集团涉嫌将上述股份重复进行交易,起诉方正是七里港集团。

七里港集团的起诉理由是,2016年12月下旬,七里港集团与曙光集团就曙光股份1.1亿股普通股股票转让给七里港集团事宜达成一致,双方草签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七里港集团同意以20亿元的总体作价受让曙光集团持有的曙光股份1.1亿股普通股股票。

2月12日晚,曙光股份公告称,曙光集团虽于2016年12月25日与七里港集团草签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但是由于尚有重要条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因此曙光集团在该份文件中并未盖章。对于七里港集团在《民事起诉状》中所提及的双方于2017年1月11日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曙光集团表示该协议并不是双方2016年12月25日草签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而是七里港集团伪造或变造的。曙光集团从未在双方草签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上盖章。

此后,2017年3月21日,上述事件出现“剧情反转”。曙光股份于3月21日公告称,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受理七里港集团与曙光集团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曙光集团就到丹东市公安局报案,随后丹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件。3月11日,丹东市公安局向上海市高院发函,以七里港集团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要求上海市高院停止审理上述案件,并将全案移交丹东市公安局依法侦查。

如今,丹东市振安区法院的判决让事件有了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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