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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到期无法归还 茂硕电源两子公司“掐架”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2-07 11:37:07

茂硕电源两家子公司之间的诉讼终告一段落。12月5日晚间,茂硕电源公告称,由于诺耶科华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要求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最终该案件按诺耶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每经编辑 莫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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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每经记者 莫淑婷 每经编辑 姚治宇

时隔1年零2个月,茂硕电源(002660,SZ)两家子公司之间的诉讼告一段落。早在10月中旬,茂硕电源披露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粤1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茂硕)须归还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茂硕)借款本金5600万元和借款利息,至于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耶科华),则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月5日晚间,茂硕电源公告称,由于诺耶科华不服上述民事裁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其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要求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最终该案件按诺耶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两控股子公司陷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惠州茂硕及海宁茂硕均为茂硕电源的控股子公司。茂硕电源持有惠州茂硕89.6%的股权,持有海宁茂硕70.6%股权。至于海宁茂硕另一个股东诺耶科华,则持有海宁茂硕29.4%股权。

2016年10月28日,茂硕电源披露了上述两家子公司之间的纠纷。公告显示,子公司惠州茂硕诉海宁茂硕,要求其支付委托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申请由诺耶科华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惠州茂硕与海宁茂硕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惠州茂硕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分行向海宁茂硕发放贷款3000万,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后又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惠州茂硕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分行向海宁茂硕发放贷款3500万,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10月26日。

同时,诺耶科华同意就海宁茂硕的此两项债务向惠州茂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将其持有的海宁茂硕29.4%的股权质押给惠州茂硕,于2014年9月3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委托贷款合同》期满后,海宁茂硕未按时返还借款本金。经惠州茂硕多次催讨后,海宁茂硕于2016年6月29日分三次向惠州茂硕返还本金,共计900万元。截至惠州茂硕提起诉讼之日止,海宁茂硕尚有本金5600万元未予归还。

除请求归还本金外,惠州茂硕请求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截至2016年10月14日,海宁茂硕逾期支付的利息总计为544.38万元。同时,惠州茂硕请求,诺耶科华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为海宁茂硕在本案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惠州茂硕依法对诺耶科华持有的海宁茂硕29.4%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2017年10月12日,茂硕电源披露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粤1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海宁茂硕须归还惠州茂硕借款本金5600万元和借款利息(截至2017年4月28日的借款利息为165.55万元,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本金2100万元按年利率10%计算,本金3500万元按年利率12%计算)。

对上市公司利润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2014年,基于产业布局的需要,茂硕电源决定与诺耶科华联合投资光伏发电项目。双方合作在海宁市投资建设“海宁市科技园区微电网系统项目(15MWp)”,并投资设立海宁茂硕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

茂硕电源2016年报显示,海宁茂硕投资建设的15MW光伏项目2014年底已正常并网发电。2015年海宁茂硕实现营收1624.14万元,净利润166.6万元;2016年实现营收1475.43万,净利润亏损15.75万;2017年上半年净利润为281.39万元。

茂硕电源在10月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中指出,本次诉讼事项对于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判决仍存在难以执行的可能,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记者注意到,上述诉讼涉及的金额并未于2016年年报及2017年半年报中计提。茂硕电源董秘办工作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16年的时候判决还没有下来,直到2017年10月一审判决才下来。这个财务处理是符合会计准则的,有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此外,财务这边也有和会计师事务所确认过,这个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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