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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乌龙!近期热议的陕西省房产税,原来已征收三十年!

粉巷财经 2017-08-02 14:23:11

每经编辑 树也    

​长久以来,房地产税挑逗着大众的神经。

从上海、重庆对个人住房的试点征税明显超出现行房产税范围开始,就不停有人呼喊:房地产税要来了!

6年过去,房地产税还飘在空中,但与此相关的每一条消息,仍旧会引发群众的紧张揣测。

在此背景下,陕西省政府上周发布《房产税实施细则》,一石激起千层浪,全国媒体惊呼——房产税来了!陕西已经出具体细则了! 

但实际上,房产税已征收三十年,而此次媒体报道内容中,搞混了“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概念,误将前者理解为后者。

所以,这只是一场乌——龙——事——件!

乌龙是这么来的……

7月26日,陕西省政府发布《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对经营性房产征税做出细节性规定。

这本是一条常规公文,没想到却一石激起千层浪。短短数天,全国媒体争相报道。

粉巷君(微信ID:nbdfxcj)本着严谨求证的态度,致电陕西省地税局,结果被告知,这只是一场乌龙!

“媒体全部弄错了。那是原本就有的,已经实行三十年了,现在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修订了一下!”陕西省地税局工作人员有些哭笑不得。

事实上,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此后有所修订。陕西省也于次年制定了《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算下来,陕西征收房产税,也有三十年了。

所以,这是一个老阿姨穿新外套出来溜达一圈,被误认为少女的故事。

粉巷君(微信ID:nbdfxcj)致电两个小时后,陕西地税官方微信发布了一条澄清公告,“部分媒体和读者混淆了‘房产税’和 ‘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概念,导致‘陕西率先开征房产税’、‘陕西省房产税悄悄地开始实施’等对政策错误解读的消息在网上流传……”

不过,相较三十年前的《暂行条例》,粉巷君发现此次细则还是略有补充和细化。

例如,细则第三条的“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第四条的“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以及第七条对单位公务用房范围作以限制等,都属于新增内容。

在细化内容方面,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以及分季征收的房产税“需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是怎样的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活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

它和房产税一字之差,但内容差之千里——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房地产业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囊括在“房地产税”的范畴。 

今年初,国务院明确提到“支持各地区在房地产税、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尽管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已经表示,今年没有提请常委会审议房地产税法草案的安排,但其关注度从未降低。

作为一种“迟早到来”的税种,它能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吗?我们不妨看看“房产税扩围方案”的试点城市表现如何。

2011年1月,上海、重庆开始向个人房产开征。内容不尽相同,但都主要针对增量市场。结果显而易见,试点城市房价并未受到有效抑制,房产税试点扩围也再未听到过。

另一方面,房地产税被认为是缓解地方债务的“药丸”。

近半月来,地方债屡次被中央点名。

除部分沿海发达地区外,大多数地方的财政收入渠道还是很有限的,甚至一些地方存在资不抵债现象,风险尽管可控,但态势的遏制刻不容缓。

在此背景下,房地产税作为地方财政不可多得的可持续收入来源之一,被视为解救地方债的良药,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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