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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如何防范“抢帽子”式市场操纵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7-31 01:24:29

每经编辑 潘清、黄安琪    

  潘清、黄安琪

证券经纪人、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特邀嘉宾、有着大批“粉丝”的微博大V……曾拥有耀眼光环的朱炜明,如今却以上海首例“抢帽子”手法操纵证券市场案被告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

近日A股再现“抢帽子”判例,也让网络时代如何防范证券市场操纵的新命题受到各方更多关注。

所谓“抢帽子”交易,系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间,被告人朱炜明担任国开证券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并受邀担任某证券类电视节目嘉宾。

期间,朱炜明在其亲属“朱能荣”“孙桂英”“张武英”名下的证券账户内,预先买入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5只股票,并在随后播出的前述电视节目中通过详细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或明示股票名称、代码等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15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再于节目首播后1至2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非法利益。经审计,朱炜明买入前述股票交易金额共计2094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2169.7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朱炜明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鉴于朱炜明在开庭审理时能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被告人朱炜明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朱炜明案并非A股市场的首个“抢帽子”判例。2011年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人称“股神”的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逾1.25亿元。这也成为A股市场“抢帽子”第一判。

此外,还有多名类似“黑嘴”遭遇行政处罚。如2012年证监会曾通报原海通证券机械行业首席分析师叶志刚“抢帽子”案。除没收违法所得32.58万元并处100万元罚款外,叶志刚受到5年市场禁入的处罚。

近年来,“抢帽子”操纵案件呈现三大特点:首先,涉案者善于借助主流媒体影响市场。上述朱炜明案中,“谈股论金”是某知名财经频道证券类谈话节目,收视率在证券节目中长期排名靠前,受众广、影响大。

其次,荐股渠道向各类新兴媒体渗透。借助博客、微博等社交工具精准、高效传播的优势,一些所谓“大V”以节目嘉宾身份亮相,利用其高人气大肆推荐股票,误导投资者的同时谋取私利。

再次,反向交易隐蔽性强。例如,为逃避查处,朱炜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先建仓布局,后配合其荐股行为进行反向交易。

与本土市场不同,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成熟市场都未对证券从业人员持股进行全面禁止。在防范“抢帽子”操纵市场方面,这些成熟市场依靠详尽的规制和严格的监管。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类型或者所在行业与研究分析师在其研究报告中通常涉及的公司相同的,该研究分析师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在公开发行前购买或收受该发行人的证券”;“在会员组织发布关于目标公司证券或者该证券的评级或预测发生变动的研究报告之前30日与之后5日,研究分析师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买卖目标公司的任何证券或该证券的衍生产品。”

此外,根据美国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一旦被怀疑存在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涉案人需要“自证清白”。这也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难度。

业内人士认为,成熟市场通过相关法规制度构建起“信息隔离墙”以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经验,以及对相关举证责任的制度安排,对于A股市场而言都是值得借鉴的“他山之石”。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与多年前的叶志刚案相似,朱炜明的落网同样源于“举报”。这也意味着,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仍不足以主动捕捉或彻底杜绝此类违法行为。

事实上,证券市场中的“抢帽子”操纵市场并非新鲜事,但在互联网、移动互联技术不断成熟,以及社交平台、新媒体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如何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手段,更快速、精准地完成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现、调查、取证和处理,已经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新命题。

(作者为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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