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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 金贵银业支付费用4211.8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6-30 00:21:46

每经编辑 邱德坤    

每经记者 邱德坤 每经编辑 陈俊杰

6月29日,金贵银业(002716,SZ)公告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珠海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已执行结案。金贵银业作为被告之一,共计支付全部费用约4211.81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本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焦点,是一笔3000万元资金在存入浦发银行珠海分行的保证金账户后,对该笔资金是否应认定为保证金事件相关方提出了不同意见。

金贵银业董秘孟建怡表示,本次金融借款纠纷合同一案,虽然二审仍判定金贵银业等被告败诉,但是基于法院在二审中认定存入的3000万元为保证金,金贵银业将保留相应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保证金认定意见相左

据金贵银业公告,2013年10月9日,金贵银业与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丰公司)、浦发银行珠海分行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为履行金贵银业与恒宝丰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恒宝丰公司在购销合同有效期内,申请在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开立以金贵银业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销合同项下的采购款支付。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恒宝丰公司应将足额保证金存入其在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同时,按照《三方合作协议》,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5日,恒宝丰公司若未将足额保证金存入其在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浦发银行珠海分行有权要求金贵银业承担差额付款责任。即金贵银业在已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减去收到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开具的《提货通知单》所记载、且已发货的总金额后的余额的付款责任。

2014年9月15日,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开立以金贵银业为收款人的银票合计金额5000万元,出票日为2014年9月15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15日。不过,该笔银票项下的购销合同,实际交货数量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014年9月30日,金贵银业与恒宝丰公司协商,提前向浦发银行珠海分行交存3000万元保证金,用以担保相应的偿债责任。但在金贵银业向恒宝丰公司转账3000万元,恒宝丰公司交存3000万元至保证金账户后,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又从保证金账户中退还恒宝丰公司3000万元。

因此,2015年3月2日,浦发银行珠海分行致函金贵银业,要求金贵银业承担3000万元的差额付款责任。

恒宝丰公司已无偿付能力

孟建怡称,金贵银业认定这笔3000万元资金是保证金,而浦发银行珠海分行认为是两家公司的往来款,于是产生纠纷。据金贵银业公告,2016年3月3日,金贵银业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金贵银业败诉。

据金贵银业日前公告,公司已按上述《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完毕,共计支付全部费用约4211.81万元,并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孟建怡称,恒宝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基本已无偿债能力,只能找到具有连带责任的第三方(金贵银业)。在差额补足方面的费用,去年已公告计提,对公司本报告期的影响,其实是罚息的几百万元。

据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恒宝丰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显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黄金、白银制品、有色金属材料的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等。

孟建怡介绍,当时金贵银业与恒宝丰公司的合作,是基于金贵银业在尝试厂商银的经营模式。但在最后一笔交易过程中,金贵银业决定不再进行该合作,于是将3000万元资金退给了恒宝丰公司。

孟建怡进一步表示,恒宝丰公司出现无法偿付的问题,与其扩张太快有关。目前,恒宝丰公司已出现多起借贷纠纷。接下来,恒宝丰公司若有可处置资产,公司将进行追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在2015和2016年,恒宝丰公司牵涉11起法律诉讼,且大部分与借贷纠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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