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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斌微博连续唱多茅台高喊600元,是否涉嫌股价操纵?

券商中国 2017-05-24 09:17:34

人红是非多,拥有1113万粉丝的知名私募但斌最近惹上了麻烦,原因是他经常在微博和博客上公开唱多已经重仓,并且仍在持续买入的贵州茅台。

这引发了不少投资者和律师的关注。投资者和律师关注的焦点在于,作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持牌私募机构,在已经重仓一只股票的情况下,能否公开发布强烈看多这只股票的研究和调研观点。

券商中国记者翻遍了《证券法》、《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找到针对私募的相关的适用条款,但这些关于公开发布研究观点的法律法规,无一不提到利益冲突规范。

利益冲突已经形成

根据但斌今年5月21日发布的微博,但斌曾于股灾期间,在220元的位置卖出了贵州茅台,后又在260元的位置重新买入。

以诚实自诩的但斌近日还称,近期仍在买入贵州茅台:

实际上,贵州茅台是但斌一直看好的股票,但去年年初至今,伴随着贵州茅台的大幅上涨,其发布的看多言论和类似研报文章越来越频繁,言辞越来越激烈。

比如,昨日声称茅台一万年不崩盘:

5月21日,但斌甚至和一位投资者关于贵州茅台后期走势在网络约赌一个亿,尽管随后他对此做了说明,但引发不少非议。

5月21日,但斌发布了极具诱惑性的价格锚定:600元。

同样是5月21日,但斌在微博上称贵州茅台库存枯竭的言论:

此外,但斌还不时发布与贵州茅台高管的合影。在投资者看来,这无疑是在为其观点背书。

当然,作为知名私募,自然不能只发布些边角料。但斌也转发了一些专业的文章:

同时,但斌还驳斥了媒体对于贵州茅台的负面报道:

作为证监会监管,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掌门人,但斌公开唱多自己重仓持股的贵州茅台,近期引发了投资者和律师的不少议论:

5月23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就发文称:最近的贵州茅台股票,相关市场主体在鼓吹股票价格的同时,其本人在这期间是否有不合规地买卖股票?尤其在股票市场甚至在贵州茅台这只股票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大V”,他们的一些打赌言行是否已经一定程度上了炒作了股价?是否有人在此过程中非法获利?是否已经对公众投资者造成误导?这些都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律师,所关注的核心无非是利益冲突问题——但斌先行买入股票,随后利用拥有1000万以上粉丝的大V身份,在微博高频率公开唱多、驳斥媒体负面报道、转发看多研报等,这无疑是有利于贵州茅台股价上涨。

是否构成操纵律师有话说

2012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通俗讲,私募基金从此加入了公募、证券、期货公司等机构组成的证券期货类正规军。

不过,经过近5年的洗礼,私募机构越来越规范,但仍然保留着早年的一些习惯,比如习惯于公开讨论自己的持仓、对持仓股票公开唱多。即便是在老百姓心中,这些行为在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身上明显是违规行为,但发生在私募机构身上又显得很自然。

翻看过往法律,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不难看出,过往法律至少说明了三点:

一是只有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的机构才可以公开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观点;

二是现存规范发布证券类研报和观点的法律,其所规范对象仅为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三是同样归口证监会监管的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和高管,这些年一直不得随意公开发布研报、公开评论具体股票,尤其是持仓股票,原因是公募基金并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同样是资产管理机构,仅仅是因为一个是公开募集资金,一个是针对特定客户,私募就在法律上拥有公募没有的特权吗?

许峰表示,如果不具备投资咨询资格,应该对涉及股价预测、投资建议、投资分析等谨言慎行。即使有资格,也在合格机构执业,那得注意发言的场合,并注明发言的身份。

此外,机构发布相关研究观点,除了要符合上述法律外,还不得触犯《证券法》和《基金法》规定的市场操纵。这也是公募基金和券商从业人员一般谨慎发言的原因,毕竟动辄触及公众利益。

许峰表示,发表一些简单、纯粹的看法,跟发表有复杂目的的观点在定性上是不一样的。自己买入股票后不断发表利好观点或营造利好氛围,以及做空后释放利空消息,在当前背景下,都可能会涉嫌操纵。具体是否构成操纵,还是需要看消息发布者是否购买了股票,是否卖出了股票,何时买入、卖出,与发布相关消息的时间点的先后顺序等。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券商中国(微信号:quanshangcn) 作者:弘毅

文章内容或者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责编 卢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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