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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诉万科案一审判决 原告请求被驳回

新浪财经 2017-03-24 15:58:16

3月24日,小股东诉万科案收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

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郭捍东律师、韩炯律师联合代理的投资者袁女士、张先生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两案,于2017年3月24日收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该一审判决中,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中,关于张利平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问题,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关于张利平申请回避表决的事实理由是否存在的问题,法院认为,只是商业判断,只需公司管理人员决定,无需司法审查;关于张利平提出回避表决后是否需要通过正式程序来审查并认定其可以回避表决的问题,法院认为,应当由公司自行决定。关于表决程序中涉案董事会会议的计票方式是否合法问题,法院认为,依照公司章程,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董事会可以不将关联董事计入法定表决人数中,而且,有关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交易内容已经终止,原告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已无实际的诉争意义。

对此判决及理由,原告及代理人表示不能认同,正考虑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前,万科投资者袁女士(持10000股)、张先生(持11100股)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2016年6月17日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这十二项决议主要关于深圳地铁注资万科。两个小股东认为万科董事会引入深圳地铁方案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决策程序有问题,要求撤回方案。

在2016年12月12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投资者提请诉讼的具体理由是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疑似”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在“6·17董事会”之前不及时信息披露,却简单地不负责地以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对万科一直存在争议的涉及定增收购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

而万科在知悉张利平“疑似”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会专项审议其申明,又不及时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迟对涉及定增收购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是放任其回避表决,此项行为及其“通过”的十二项议案,构成了对广大万科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

对此,被告方万科曾在10月9日的庭前会议中提出三点口头答辩:一是原告因不具备诉讼利益,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小股东的起诉损害了万科公司利益;三是独董回避是商业考量,董事会决议程序有效。

责编 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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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诉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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