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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建议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3-12 16:01:03

在互联网和信息化时代,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并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发应用。但是,作为“大数据”的核心和基础数据,个人信息在被各类主体竞相挖掘和利用的同时,其保护不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因公民信息泄露带来的侵权问题、欺诈事件愈益严重。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表示,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每经编辑 施娜    

每经记者 施娜 每经编辑 姚茂敦

 

“喂,需要贷款吗?”“喂,你的社保卡出现异常……”

在互联网和信息化时代,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并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发应用。但是,作为“大数据”的核心和基础数据,个人信息在被各类主体竞相挖掘和利用的同时,其保护不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因公民信息泄露带来的侵权问题、欺诈事件愈益严重。去年,更是发生了令人震惊的“徐玉玉案”等案件,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全社会的重大热点。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表示,从长远来看,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对公民个人权益、互联网及信息行业发展和我国参与国际竞争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在信息化时代,切实保护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72%人群认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     

目前,在我国,不同的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掌握着不同的个人信息,如公安部掌握着公民的户籍信息、家庭成员及住址信息,金融部门和机构掌握着公民的账户、财产信息、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铁路、公路和民航部门和企业掌握着公民的出行信息,医疗卫生部门和医院掌握着公民的诉讼信息,而互联网公司掌握着公民全部的上网搜索、浏览、社交等网络信息。

“然而,信息化对个人信息的挖掘和利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个人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对于社会发展的进步意义重大,商业机构可以利用收集的个人信息为生产决策提供辅助信息,进行网上营销;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利用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准确的政策决策,提高了社会管理效果,预防和惩治犯罪。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滥用和泄露,导致个人权利和利益频繁遭受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近年来,因‘人肉搜索’‘身份起底’侵害公民个人人格权的事件不断出现,甚至一些公众人物、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也被一些网络媒体肆意炒作和‘消费’,而他们面对网上大面积的侵权行为却无能为力,无法有效维权。”吴晓灵表示。

2016年11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等联合发布国内首份基于百万问卷调研的《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超七成参与调研者认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26%的人每天收到2~3条甚至更多的垃圾短信;20%的人每天收到2~3个甚至更多的骚扰电话;多达81%的参与调研者经历过对方知道自己的姓名或单位等个人信息的陌生来电;53%的人因网页搜索、浏览后泄漏个人信息,被某类广告持续骚扰;租房、购房、购车等信息泄漏后被营销骚扰或诈骗高达36%等。

另有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电信诈骗发案 59.9万起, 造成经济损失约200亿元;仅2016 年上半年,电信诈骗发案就达28.7万起, 造成损失80余亿元。

 

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带来多方面不利影响    

近几十年来,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已经成为全国最令人瞩目的立法动态,欧盟正式提出“没有个人信息保护,就没有国际贸易”。但目前,我国尚无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这与发达经济体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总体而言,我国缺少全面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条文)零散,现行立法内容有冲突甚至矛盾的情况,说明现有法律主体无法解决个人信息保护这一现实问题,更难以适应大数据发展的新情况。”吴晓灵说。

据吴晓灵分析,“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将对个人、企业和国家都带来不利影响。对个人而言,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导致个人隐私、安宁、财产等权利受到侵害且在受到侵害后无救济渠道;对于互联网和信息行业而言,个人信息保护不力会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整个国家而言,个人信息保护不力会影响我国的信息安全和国际竞争力。

据了解,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及欧美等国,在国际经贸往来中我国公司不得在境内处理欧美的个人客户信息,在华外资金融机构选择将境内客户的个人信息转移到新加坡、欧盟处理已成为惯例,甚至至今也没有一家外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

同时,“一国落后的个人信息保护,将成为他国对其实行贸易壁垒的新依据,该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会受到歧视性对待,个人信息流动的‘逆差’状态会影响其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地位。”吴晓灵说。

因此,吴晓灵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十分迫切,这一问题应该得到重视”。同时她提出,要推动“以人为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落地,要确立“我的信息我做主”原则,强化机构责任。

“除落实‘本人同意’规则之外,还必须规定明确的信息采集、加工和使用规则,让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接受的个人信息处理公开原则、限制性原则、数据质量原则、安全与责任原则、个人权益保护原则,尽快在我国落到实处。”吴晓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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