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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三审 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将负法律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2-23 00:59:12

修订草案三审稿显示,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等行为,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冯彪 每经编辑 陈星    

每经记者 冯彪 每经编辑 陈星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屡屡陷入质疑的漩涡,提升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亟待法律的完善。

在2月22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进入第三次审议。

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例如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及,为了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领域的重要作用,对现行红十字会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我国现行《红十字会法》于1993年10月3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这次对《红十字会法》的修订,也是该法施行23年的首次大修。去年6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曾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去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对现行《红十字会法》的修订遵循了保护、支持和规范的总体思路。

相较于现行法律,修订草案在一审稿时便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明确提出制造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可追刑责,并提出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捐赠款物去向等。在此基础上,二审稿对红十字会的职责、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审稿在此前审议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增加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

在2月22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苏晓云表示,红十字会法经过几次修改,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回应了社会关切,吸纳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完善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加强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领域的重要作用,结构更加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修订草案还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地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法律责任更明确

此次的修订草案最大的亮点便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明确。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三审稿显示,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等行为,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等行为也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修福金也在审议中表示,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既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也对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了法律的约束,无疑对这部法律出台后的执行十分必要。

经过此前的审议和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中认为,修订草案完善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加强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明确了法律责任的规定,结构更加完整,有利于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此外,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六次常委会还审议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企业所得税法》的此次修正,是为了与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相衔接,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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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冯彪每经编辑陈星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屡屡陷入质疑的漩涡,提升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亟待法律的完善。 在2月22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进入第三次审议。 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例如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及,为了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领域的重要作用,对现行红十字会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我国现行《红十字会法》于1993年10月3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这次对《红十字会法》的修订,也是该法施行23年的首次大修。去年6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曾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去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对现行《红十字会法》的修订遵循了保护、支持和规范的总体思路。 相较于现行法律,修订草案在一审稿时便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明确提出制造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可追刑责,并提出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捐赠款物去向等。在此基础上,二审稿对红十字会的职责、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审稿在此前审议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增加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 在2月22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苏晓云表示,红十字会法经过几次修改,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回应了社会关切,吸纳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完善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加强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领域的重要作用,结构更加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修订草案还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地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法律责任更明确 此次的修订草案最大的亮点便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明确。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三审稿显示,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等行为,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等行为也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修福金也在审议中表示,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既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也对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了法律的约束,无疑对这部法律出台后的执行十分必要。 经过此前的审议和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中认为,修订草案完善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加强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明确了法律责任的规定,结构更加完整,有利于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此外,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六次常委会还审议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企业所得税法》的此次修正,是为了与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相衔接,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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