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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回应交易所:审查股东提案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1-23 21:28:16

面对1月17日交易所的关注函,就为何不予提交股东李勤的临时提案,成都路桥(002628,SZ)1月23日晚发布公告进行了回应。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赵阳戈    

每经记者 赵阳戈 每经编辑 宋思艰

面对1月17日交易所的关注函,就为何不予提交股东李勤的临时提案,成都路桥(002628,SZ)1月23日晚发布公告进行了回应。

称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审查临时提案合法合规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成都路桥首先表示,“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进行审查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公司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上述条款对于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程序、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非股东提交的任何临时提案均应该最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有权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成都路桥称,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各项决议程序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导向,从提高股东大会决议效率的合理性角度而言,股东大会无需也不可能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表达自身各种观点的自由,仅能保障符合公司利益、有关公司事宜的提案的提出。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负有审查股东提案资格、临时提案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甄别相关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性,以使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义务。

再度强调李勤不具备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

对李勤提交的临时提案,成都路桥董事会再度表述了意见。

据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月1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审核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基于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于2016年2月22日下发《关于对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于2016年3月7日下发《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四川监管局对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11日下发《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李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的前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公司章程》第37条所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根据该条规定,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视为放弃表决权,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李勤不具备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董事会认为李勤本次所提出的临时议案不满足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前提条件,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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