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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米新违规披露被监管约谈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连坐”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1-09 19:29:24

新年伊始,普罗米新(832483)因违规披露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1月9日该公司董事长和董秘接受了自律监管谈话,普罗米新主办券商信达证券也因此被“连坐”,成为2017年首家被监管约谈的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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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黄霞 每经编辑 张海妮

新年伊始,普罗米新(832483)因违规披露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1月9日该公司董事长和董秘接受了自律监管谈话,普罗米新主办券商信达证券也因此被“连坐”,成为2017年首家被监管约谈的主办券商。

普罗米新因违规披露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而缘由还得回溯到2016年4月19日,普罗米新股东陈心一、谢湘林与北京博宇新光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博宇新光受让陈心一、谢湘林的股份后,普罗米新的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博宇新光。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事实发生后,普罗米新未及时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法律意见书,普罗米新于2016年4月26日补充披露,全国股转公司已就该事项向挂牌公司进行过书面提醒。

事过不足一月,普罗米新再次犯错。2016年5月19日,普罗米新披露股票发行方案,拟向博宇新光发行300万股,此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陈心一、谢湘林(二者为一致行动人)变更为博宇新光。此次,普罗米新仍旧未能及时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法律意见书,到了2016年8月5日才补充披露。

根据相关规定,普罗米新上述行为构成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违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普罗米新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普罗米新董事长陈心一、董秘赖远华于1月9日15时到全国股转公司6~8会议室接受自律监管约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普罗米新主办券商信达证券也因此被“连坐”,被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信达证券场外市场部负责人樊晶、袁权被要求1月9日同一时间地点接受自律监管约谈。

信达证券此次被“连坐”,也成为2017年首家因连坐而被监管约谈的主办券商。1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信达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情况。随后,记者多次联系信达证券成都分部,电话却一直未能接通。

1月9日14时许,普罗米新工作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公司董事长陈心一、董秘赖远华等了解情况的领导已经去参加监管约谈了,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信达证券是否也去了以及相关情况也不太了解。”

由于收购方博宇新光未能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书和律师意见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博宇新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暂停解除股票限售的监管措施。在博宇新光所持公司股票12个月限售期满后,暂停解除限售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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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黄霞每经编辑张海妮 新年伊始,普罗米新(832483)因违规披露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1月9日该公司董事长和董秘接受了自律监管谈话,普罗米新主办券商信达证券也因此被“连坐”,成为2017年首家被监管约谈的主办券商。 普罗米新因违规披露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而缘由还得回溯到2016年4月19日,普罗米新股东陈心一、谢湘林与北京博宇新光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博宇新光受让陈心一、谢湘林的股份后,普罗米新的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博宇新光。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事实发生后,普罗米新未及时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法律意见书,普罗米新于2016年4月26日补充披露,全国股转公司已就该事项向挂牌公司进行过书面提醒。 事过不足一月,普罗米新再次犯错。2016年5月19日,普罗米新披露股票发行方案,拟向博宇新光发行300万股,此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陈心一、谢湘林(二者为一致行动人)变更为博宇新光。此次,普罗米新仍旧未能及时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法律意见书,到了2016年8月5日才补充披露。 根据相关规定,普罗米新上述行为构成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违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普罗米新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普罗米新董事长陈心一、董秘赖远华于1月9日15时到全国股转公司6~8会议室接受自律监管约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普罗米新主办券商信达证券也因此被“连坐”,被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信达证券场外市场部负责人樊晶、袁权被要求1月9日同一时间地点接受自律监管约谈。 信达证券此次被“连坐”,也成为2017年首家因连坐而被监管约谈的主办券商。1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信达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情况。随后,记者多次联系信达证券成都分部,电话却一直未能接通。 1月9日14时许,普罗米新工作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公司董事长陈心一、董秘赖远华等了解情况的领导已经去参加监管约谈了,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信达证券是否也去了以及相关情况也不太了解。” 由于收购方博宇新光未能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书和律师意见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博宇新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暂停解除股票限售的监管措施。在博宇新光所持公司股票12个月限售期满后,暂停解除限售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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