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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宏源药业转让技术又反悔 广济药业二审败诉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1-08 20:50:26

最近,这场时间跨度约一年半时间的技术转让纠纷终于尘埃落定。1月6日,广济药业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其败诉,要求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宏源药业交付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0950092替硝唑药品的技术转让全部资料,并协助宏源药业办理相关技术转让注册手续。

每经编辑|金喆    

每经记者 金喆 每经编辑 罗伟

近段时间,头顶“扶贫概念”的宏源药业终于松了一口气。

2014年初,宏源药业曾以62.5万元受让湖北上市公司广济药业(000952,SZ)替硝唑药品技术。2015年7月,因广济药业决定停止转让,并要求宏源药业退还全部资料,宏源药业将广济药业告上法庭。去年2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济药业败诉,广济药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近,这场时间跨度约一年半时间的技术转让纠纷终于尘埃落定。1月6日,广济药业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其败诉,要求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宏源药业交付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0950092替硝唑药品的技术转让全部资料,并协助宏源药业办理相关技术转让注册手续。

1月8日,宏源药业相关高管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62.5万元的转让费用,由于该原料的批文价格在20万~30万元左右,“我们公司是给高了价格”。截至发稿,广济药业未回复记者的采访。

转让技术一年半便反悔 

这宗纠纷起始于三年前的一宗技术转让事宜。

公告显示,2014年1月15日,广济药业与宏源药业签订了《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广济药业将其拥有的替硝唑原料药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药品生产批件及有关技术转让资料转让给宏源药业,宏源药业受让并支付62.5万元的转让费。

合同签订后,宏源药业于2014年1月15日向广济药业付款62.5万元。同日,两家公司办理了替硝唑原料药转让资料的交接登记手续,广济药业将大部分转让所需的文件资料交付给宏源药业。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2015年7月10日,广济药业向宏源药业发出《关于终止药品技术转让的告知函》,决定停止转让,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宏源药业退还全部资料,在收到资料后15天内退还转让费62.5万元。

宏源药业也进行了反击。2015年7月10日,宏源药业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广济药业按合同交付替硝唑准字H10950092药品技术转让全部资料,并协助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但广济药业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15年12月17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药品技术转让合同》。

广济药业败诉 

去年2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处广济药业败诉,同时驳回宏源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广济药业的反诉请求。广济药业因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4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民终1097号》中看到,广济药业认为《药品技术转让合同》要求广济药业提供替硝唑《药品生产许可证》,违反《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对此,宏源药业认为,宏源药业为履行合同已先后投资400余万元,并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广济药业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违约的目的是为了涨价,属故意违约行为。另外,广济药业没有列举涉案合同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具体条款,主张涉案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维持原判。

广济药业在公告中表示,此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本期财务指标的实际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记者查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发现,国内替硝唑片的生产企业多达36家,以替硝唑为原料的注射液批文超过100个,但只有4家企业拥有替硝唑原料药的生产批文,市场前景较大。

宏源药业相关高管对记者表示,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持续在研发上进行投入,由于其没有参与该事项的具体工作,因此不清楚具体细节。现在湖北高院判决已定,公司将与广济药业做进一步沟通。随后,记者多次致电并发送短信尝试联系广济药业董秘,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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