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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话了,国企违规投资经营要被追责!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8-23 19:29:18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再出“王炸”,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方式等方面,再次扎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篱笆。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冯彪    

每经记者 冯彪

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卡正日益牢固。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再出“王炸”,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方式等方面,再次扎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篱笆。

目标:2020年底前建立全面覆盖的工作体系

《意见》提出,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

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范围:十类行为将被追责

《意见》显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下列十类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集团管控方面,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等行为。

(二)购销管理方面,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等。

(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等。

(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等。

(六)投资并购方面,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

(七)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八)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九)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追责:不仅移送司法还将追索薪酬

(一)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二)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还将按照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最多将被追索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

(三)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四)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处理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况,依照本意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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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冯彪 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卡正日益牢固。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再出“王炸”,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方式等方面,再次扎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篱笆。 目标:2020年底前建立全面覆盖的工作体系 《意见》提出,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 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范围:十类行为将被追责 《意见》显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下列十类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集团管控方面,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等行为。 (二)购销管理方面,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等。 (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等。 (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等。 (六)投资并购方面,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 (七)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八)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九)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追责:不仅移送司法还将追索薪酬 (一)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二)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还将按照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最多将被追索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 (三)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四)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处理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况,依照本意见制定。
国有资产 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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