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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打击市场操纵应建立投资者民事赔偿制度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7-08 10:37:40

熊锦秋发文认为,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市场制度建设,弥补制度漏洞。首先要完善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制度。其次要完善重组上市制度。第三要完善上市公司送转制度。

每经编辑 王可然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通报了上半年行政处罚情况,上半年证监会对88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09份,较去年同期增长84.75%,罚没款共计25.54亿元,行政处罚的结案效率和惩处力度持续提升。

笔者认为,证监会严格监管初显成效,然而市场违法违规惯性巨大,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还要进一步强化稳准狠的打击力度。

最近证券市场仍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次新股爆炒,形成不少新“妖股”,虽然最近几只次新“妖股”由于涨幅巨大而停牌自查,停牌之后对其他次新股炒作似有短期抑制作用,但风头一过,有些次新股又开始蠢蠢欲动,股民照跟不误。

二是老“妖股”复活,不少老“妖股”连拉涨停,甚至有些老“妖股”庄家被罚后仍可东山再起新一轮爆炒。

三是高送转推高股价伴随大股东减持戏码继续上演,谁都明白高送转是数字游戏,但大股东一提议高送转,即使亏损股也遭爆炒,大股东就可趁高减持,几乎形成市场固有定式。

四是重组上市股爆炒,快递行业纷纷借壳上市,借壳标的股持续涨停。

对以上现象,停牌自查或者交易所发问询函、关注函,这些温柔式监管还没有起到根本作用、难有实质性效果。上述现象中有些或许已经触及法规底线,为此必须精准打击,如此才可整肃市场。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稳”。这个“稳”就是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监管不能搞一下就收工,稽查执法工作是证监会的一项主要业务与核心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是证监会的重要职责,打击违法违规需要常抓不懈。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准”。“准”就是要切中市场违法违规的主要矛盾,上述现象的核心,或许就是市场操纵依然没有受到有效监管制约。当前市场的主要矛盾无疑就是市场操纵,A股缺乏价格发现功能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也都是由此而起。抓住了市场操纵这个主要矛盾就等于抓住了牛鼻子,监管就可以做到事半功倍。对市场操纵的打击,不是处罚一起典型案件,就可遏制其他市场操纵的产生。市场操纵庄家被处罚之后,出于回本考虑,甚至会变本加厉在市场进行操纵、企图把损失从股民身上捞回来。打击市场操纵同样需要回头看。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狠”。在严格监管的大背景下,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可按照法律法规条款的处罚内容顶格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样才可能遏制违法违规猖獗势头。

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市场制度建设,弥补制度漏洞。首先要完善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制度。目前对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不少地方法院对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案件采取不予立案态度,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迟迟不能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积累,由此形成逻辑怪圈。建议借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尽快出台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另外,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扫除证监会利用罚没资金补偿投资者的法律障碍。

其次要完善重组上市制度。重组上市也就是此前俗称的借壳上市。前几年上市的一些中小板股票现在出现卖壳风,借壳方则包括快递等新行业或者从海外回归的中概股,卖壳股往往出现几十个涨停板。既然有卖壳后路,每只股票都等于隐含十亿元甚至更多的壳价值。为此应规定重组上市必须走IPO审核通道,从根本上消除壳价值,完善股市游戏规则。

第三要完善上市公司送转制度。以前上市公司10送转10就是高送转,现在“行情”飙升到10送转30,这方面已没有任何约束,有些股票每股净资产在送转之后已经低于1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笔者建议,上市公司送转之后每股净资产不能低于2元,否则送转比例就要降低或者不能送转,以遏制高送转爆炒减持现象。(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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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通报了上半年行政处罚情况,上半年证监会对88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09份,较去年同期增长84.75%,罚没款共计25.54亿元,行政处罚的结案效率和惩处力度持续提升。 笔者认为,证监会严格监管初显成效,然而市场违法违规惯性巨大,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还要进一步强化稳准狠的打击力度。 最近证券市场仍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次新股爆炒,形成不少新“妖股”,虽然最近几只次新“妖股”由于涨幅巨大而停牌自查,停牌之后对其他次新股炒作似有短期抑制作用,但风头一过,有些次新股又开始蠢蠢欲动,股民照跟不误。 二是老“妖股”复活,不少老“妖股”连拉涨停,甚至有些老“妖股”庄家被罚后仍可东山再起新一轮爆炒。 三是高送转推高股价伴随大股东减持戏码继续上演,谁都明白高送转是数字游戏,但大股东一提议高送转,即使亏损股也遭爆炒,大股东就可趁高减持,几乎形成市场固有定式。 四是重组上市股爆炒,快递行业纷纷借壳上市,借壳标的股持续涨停。 对以上现象,停牌自查或者交易所发问询函、关注函,这些温柔式监管还没有起到根本作用、难有实质性效果。上述现象中有些或许已经触及法规底线,为此必须精准打击,如此才可整肃市场。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稳”。这个“稳”就是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监管不能搞一下就收工,稽查执法工作是证监会的一项主要业务与核心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是证监会的重要职责,打击违法违规需要常抓不懈。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准”。“准”就是要切中市场违法违规的主要矛盾,上述现象的核心,或许就是市场操纵依然没有受到有效监管制约。当前市场的主要矛盾无疑就是市场操纵,A股缺乏价格发现功能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也都是由此而起。抓住了市场操纵这个主要矛盾就等于抓住了牛鼻子,监管就可以做到事半功倍。对市场操纵的打击,不是处罚一起典型案件,就可遏制其他市场操纵的产生。市场操纵庄家被处罚之后,出于回本考虑,甚至会变本加厉在市场进行操纵、企图把损失从股民身上捞回来。打击市场操纵同样需要回头看。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狠”。在严格监管的大背景下,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可按照法律法规条款的处罚内容顶格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样才可能遏制违法违规猖獗势头。 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市场制度建设,弥补制度漏洞。首先要完善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制度。目前对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不少地方法院对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案件采取不予立案态度,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迟迟不能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积累,由此形成逻辑怪圈。建议借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尽快出台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另外,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扫除证监会利用罚没资金补偿投资者的法律障碍。 其次要完善重组上市制度。重组上市也就是此前俗称的借壳上市。前几年上市的一些中小板股票现在出现卖壳风,借壳方则包括快递等新行业或者从海外回归的中概股,卖壳股往往出现几十个涨停板。既然有卖壳后路,每只股票都等于隐含十亿元甚至更多的壳价值。为此应规定重组上市必须走IPO审核通道,从根本上消除壳价值,完善股市游戏规则。 第三要完善上市公司送转制度。以前上市公司10送转10就是高送转,现在“行情”飙升到10送转30,这方面已没有任何约束,有些股票每股净资产在送转之后已经低于1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笔者建议,上市公司送转之后每股净资产不能低于2元,否则送转比例就要降低或者不能送转,以遏制高送转爆炒减持现象。(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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