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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信息披露监管转型 上证所取消信披暂缓、豁免事前申请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5-30 19:16:09

目前,信息披露的暂缓和豁免,上市公司需事前向上证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为适应信息披露监管转型的需要,《业务指引》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证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每经编辑 王一鸣    

每经记者 王一鸣

 

5月30日晚,每经投资宝(微信公众号:mjtzb2)从上证所获悉,上证所于当日对外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其主要内容是取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事前申请制度,改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标准自行审慎判断,交易所对此实行事中事后监管。《业务指引》将自2016年6月10日起开始施行。

《业务指引》共13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原则、适用标准与条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据悉,目前,信息披露的暂缓和豁免,上市公司需事前向上证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为适应信息披露监管转型的需要,《业务指引》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证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规范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为


此前,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股票上市规则》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而根据规定,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交易所实行事前申请制度。

对于本次制定的《业务指引》,据上证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是将现行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由事前申请改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持续推进信息披露监管转型。随着“直通车”等信息披露监管转型的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是上市公司的一项常规业务,已运行多年。据统计,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申请90%以上符合规则要求,并获得通过,事先审核的必要性有限。因此,从监管角度看,通过制定业务指引,取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前申请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二,进一步规范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为。从实践情况看,上市公司事前提交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少数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因此,将原有的事前申请改为事中事后监管,以进一步规范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行为,避免监管人员事前接触敏感信息。


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进行释义

 

据每经投资宝(微信公众号:mjtzb2)了解,目前,《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和标准。为了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此次制定的《业务指引》,在与《股票上市规则》总体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对适用标准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了释义。

并且,《业务指引》在取消事前申请规定的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慎判断,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同时,《业务指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保密责任。

取消事前申请程序后,可能出现少数公司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就此,交易所将根据《业务指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事中监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二是加强事后处分,对于滥用暂缓、豁免程序的,及时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

此外,上证所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业务指引》发布后,上市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方式将发生改变。考虑到这种情况,为方便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交易所梳理了上市公司在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定并同步发布相关办理问答,供上市公司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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