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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应进一步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4-06 01:51:20

◎熊锦秋

随着2015年年报陆续披露,一些上市公司公布了“土豪”现金分红预案,但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继续充当“铁公鸡”。对上市公司分红,不同的投资者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愿意得到现金股利,有的则愿意得到红股。但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反对现金分红的观点认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投资者要承受股价除息的损失,也要承受红利税所带来的损失,而分红派息会导致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减少,由此还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投入。笔者对此并不认同。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即使交易所不除息,在理论上市场也会自动除息。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股票,有权参与分红派息,此日之后投资者买入就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权利;投资者在除权日买入,其中一个因素自然就是上市公司即将派发现金红利,也就是说,此时的股价表现不仅包含了公司即将现金分红的因素,也包含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等涉及公司内在价值的诸多因素。

在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往往就是除息日),如果上市公司基本面没有特殊变化、再剔除市场波动影响,由于上市公司在除权日前后的价值应该是一样的(有人称之为市场价值不变原则),那么在除息日市场就会将其股价自动除息。规定上市公司分红就强制除息(标识XD),其实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如果没有标识,有些投资者也许不知道现金分红的事情,还以之前的股价买入,就可能出现无端损失。

至于红利税,在上市公司已经缴纳各种税收后,上市公司以税后利润来给投资者分红,国家再向投资者征税,似乎属于重复征税,有取消的必要,这主要涉及政策调整问题。

不过,上市公司以当期盈利、未分配利润对股东派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同样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即现金分红与派送红股在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是一样的,并不能由此得出现金分红就不合理的观点。

而上市公司分红导致其净资产减少、也未必就会影响上市公司发展。在上市公司没有好的发展项目情况下,将部分利润分给投资者,或许投资者可以有更好的投资方向。

另外,如果上市公司真有好的项目,分红的同时也可以再融资,二者并不矛盾。现金分红是公司对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上市公司再融资不仅可能面向老股东、也可能面向外部投资者,两者并非水火不容的关系,不能说上市公司为了有更多资金发展,就不再分红。

目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架构中失去话语权,它不像有些大股东可以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或者通过天价薪酬来获得变相分红,中小股东收回股票投资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公司所发放的现金红利。如果中小股东总见不到股利回头钱,股票的内在价值只能系于上市公司未来飘忽不定的股利预期上,或许到头来一切都成空。

确实,美国有一些上市公司不分红的特例,比如巴菲特旗下的哈撒韦公司。但现金分红才是美国股市文化的常态,有数据显示,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红利占公司净利润的40%~60%。A股市场各项制度远不如成熟市场完善,成熟市场现金分红的股市文化我们没有学到位,有些公司不分红的特例却被一些人所歪曲效仿。

顺应市场历史发展阶段的政策才是好政策,在目前股市发展阶段,理应执行较为强硬的强制分红政策,来引导上市公司形成回报股东的文化。

由此,不妨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将当年40%~60%的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至于有些股东看好公司发展、更愿意拿到红股,也可通过以股代息计划来获得相应红股,可收取的新股数量=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每股股息/新发股份价格。这样,在上市公司分红时,不同股东就可各取所需,最大限度维护多数中小股东的现金分红权利。

(作者为资本市场专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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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随着2015年年报陆续披露,一些上市公司公布了“土豪”现金分红预案,但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继续充当“铁公鸡”。对上市公司分红,不同的投资者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愿意得到现金股利,有的则愿意得到红股。但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反对现金分红的观点认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投资者要承受股价除息的损失,也要承受红利税所带来的损失,而分红派息会导致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减少,由此还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投入。笔者对此并不认同。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即使交易所不除息,在理论上市场也会自动除息。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股票,有权参与分红派息,此日之后投资者买入就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权利;投资者在除权日买入,其中一个因素自然就是上市公司即将派发现金红利,也就是说,此时的股价表现不仅包含了公司即将现金分红的因素,也包含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等涉及公司内在价值的诸多因素。 在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往往就是除息日),如果上市公司基本面没有特殊变化、再剔除市场波动影响,由于上市公司在除权日前后的价值应该是一样的(有人称之为市场价值不变原则),那么在除息日市场就会将其股价自动除息。规定上市公司分红就强制除息(标识XD),其实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如果没有标识,有些投资者也许不知道现金分红的事情,还以之前的股价买入,就可能出现无端损失。 至于红利税,在上市公司已经缴纳各种税收后,上市公司以税后利润来给投资者分红,国家再向投资者征税,似乎属于重复征税,有取消的必要,这主要涉及政策调整问题。 不过,上市公司以当期盈利、未分配利润对股东派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同样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即现金分红与派送红股在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是一样的,并不能由此得出现金分红就不合理的观点。 而上市公司分红导致其净资产减少、也未必就会影响上市公司发展。在上市公司没有好的发展项目情况下,将部分利润分给投资者,或许投资者可以有更好的投资方向。 另外,如果上市公司真有好的项目,分红的同时也可以再融资,二者并不矛盾。现金分红是公司对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上市公司再融资不仅可能面向老股东、也可能面向外部投资者,两者并非水火不容的关系,不能说上市公司为了有更多资金发展,就不再分红。 目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架构中失去话语权,它不像有些大股东可以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或者通过天价薪酬来获得变相分红,中小股东收回股票投资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公司所发放的现金红利。如果中小股东总见不到股利回头钱,股票的内在价值只能系于上市公司未来飘忽不定的股利预期上,或许到头来一切都成空。 确实,美国有一些上市公司不分红的特例,比如巴菲特旗下的哈撒韦公司。但现金分红才是美国股市文化的常态,有数据显示,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红利占公司净利润的40%~60%。A股市场各项制度远不如成熟市场完善,成熟市场现金分红的股市文化我们没有学到位,有些公司不分红的特例却被一些人所歪曲效仿。 顺应市场历史发展阶段的政策才是好政策,在目前股市发展阶段,理应执行较为强硬的强制分红政策,来引导上市公司形成回报股东的文化。 由此,不妨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将当年40%~60%的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至于有些股东看好公司发展、更愿意拿到红股,也可通过以股代息计划来获得相应红股,可收取的新股数量=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每股股息/新发股份价格。这样,在上市公司分红时,不同股东就可各取所需,最大限度维护多数中小股东的现金分红权利。 (作者为资本市场专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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