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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小股东指控证券虚假陈述 科林环保上诉遭驳回

每日经济新闻 2015-11-19 00:28:24

科林环保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因不服南京市中院裁定,双双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在原告起诉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应撤销南京市中院所做的受理决定,但这一申请最终于11月 16日遭江苏省高院驳回。

每经记者 孙嘉夏

《每日经济新闻》此前独家报道的小股东起诉科林环保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并获南京市中院受理一案(详见《小股东起诉科林环保虚假陈述获立案》)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10-12/952363.html)又获新进展。被告方科林环保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因不服南京市中院裁定,双双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原告起诉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应撤销南京市中院所做的受理决定,但这一申请最终于11月 16日遭江苏省高院驳回。

与以往股东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股东多以证监会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不同的是,此案件所涉的上市公司科林环保此前并没有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收到法院判决文书。但原告小股东在买卖股票产生亏损后,以"经专业人士分析",认为科林环保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2011-2013年报相关信息存在一系列虚假记载为由,将上市公司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诉至法院的申请,却获得了南京市中院的立案。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认为,虽然该案件标的金额较小,但突破了以往股东起诉需行政前置条件的惯例,开启了股东主动监督上市公司的先河,也将开启法院直接认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先例。

随后,两被告就南京市中院的决定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裁定原审法院不应受理该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上诉申请称,根据《若干规定》第六条,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前提条件,而本案中,原告并不能提交前述依据。因此,虽然根据《若干规定》第八条,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第六条规定为原告起诉条件,在原告起诉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科林环保亦提出了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相同的上诉理由。

原告小股东一方则认为,《若干规定》第六条并非对前置条件的规定,立案无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和刑事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而该案原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对其起诉予以受理。另外根据《若干规定》第八条,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而科林环保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因此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江苏省高院驳回了两被告的上诉申请。

责编 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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