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30 01:14:44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彭水萍
◎每经记者 彭水萍
近日,农业部、国家食药监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多方面意见。
根据意见,凡是未经驻场官方兽医入场查验登记的生猪,不得屠宰。宰前检验环节中,要按照宰前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检等规定要求,做好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对发现的病害猪和“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生猪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宰后检验时,对每头猪都要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检验合格的胴体,方可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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