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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短信未经同意不得发送 违者最高罚三万

每经网 2015-05-28 20:23:22

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反相关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每经编辑 冯彪    

每经实习记者 冯彪 发自北京

在各种垃圾短信、商业短信甚至诈骗短信面前,任何统计数据都显得乏力,因为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面对这些短信的“轰炸”。

5月28日,历经两年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该规定细化了短信息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垃圾短信、商业短信对用户的困扰有望得以解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规定区分了公益性短信和商业性短信,并对其分别管理。

对于商业性短信,规定明确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反相关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短信息分类管理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但近年来,垃圾、商业短信却并未减少。工信部在此次规定的解读中认为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垃圾短信治理还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等困难。

本次规定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规范做出细化要求。例如,要求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区分了公益类短信和商业类短信。前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本次规定对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要求相对宽松。特别是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短信息,还可先行发送的,事后再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对于商业性短信,则需用户同意。规定显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擅发商业短信可罚3万

在法律责任上,规定指出,对于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的短信提供者,将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其它不按服务规范操作的短信服务行为,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明确的处罚一定程度上可以遏止垃圾短信,但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大量商业短信背后有其巨大的利益链。

此外,规定也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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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实习记者冯彪发自北京 在各种垃圾短信、商业短信甚至诈骗短信面前,任何统计数据都显得乏力,因为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面对这些短信的“轰炸”。 5月28日,历经两年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该规定细化了短信息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垃圾短信、商业短信对用户的困扰有望得以解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规定区分了公益性短信和商业性短信,并对其分别管理。 对于商业性短信,规定明确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反相关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短信息分类管理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但近年来,垃圾、商业短信却并未减少。工信部在此次规定的解读中认为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垃圾短信治理还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等困难。 本次规定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规范做出细化要求。例如,要求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区分了公益类短信和商业类短信。前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本次规定对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要求相对宽松。特别是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短信息,还可先行发送的,事后再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对于商业性短信,则需用户同意。规定显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擅发商业短信可罚3万 在法律责任上,规定指出,对于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的短信提供者,将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其它不按服务规范操作的短信服务行为,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明确的处罚一定程度上可以遏止垃圾短信,但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大量商业短信背后有其巨大的利益链。 此外,规定也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短信 违规 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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