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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药业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5-05-27 01:17:37

同兴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获悉,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公司”)中方股东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白云山”)于2015年5月18日发布公告,对本公司刊登在证券日报2015年5月18日“A4 信息披露”版《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的进展公告》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股东知情权查账诉讼案的再次声明》(以下将前述进展公告及再次声明合并简称为“同兴药业公告及再次声明”),其中有涉及本公司、广州白云山、广州白云山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公司的相关内容。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同兴药业在证券日报刊登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

1、本案已经在2015年4月16日上午第一次开庭审理。广州白云山公司在5月18日的公告中将该案开庭时间2015年4月16日错写为2015年4月26日,再次反映了相关公司对相关事实的不真诚态度。

2、本案涉及王老吉商标以及广药集团未履行王老吉商标注入王老吉公司承诺是否构成违约,同时涉诉金额达到¥40085279.81元;超出上市公司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及时披露。

3、本案涉及广药集团超期未履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违背广药集团2004年10月11日向同兴药业出具的《关于“王老吉”商标的使用及转让问题的承诺》。

4、本案涉及广药集团违背授予王老吉公司享有“王老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约定的公开承诺。2004年11月8日广州药业在香港联交所公告,在王老吉之商标明确写明“于2004年11月8日,广药集团与王老吉订立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据此,广药集团将就于中国制造之现有产品,授予王老吉使用王老吉商标之独家使用权、连同王老吉有独家使用权之5个额外王老吉商标,以及王老吉并无独家使用权之3个额外商标,期限为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生效日至广药集团不拥有王老吉商标所有权之日止。”

5、提醒注意的是,同兴药业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诉请法院判令广药集团立即停止授权许可红罐王老吉的生产商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这是一重大诉讼行为。

6、该案件尚在审理中,同兴药业相信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二)关于王老吉公司股东知情权查账诉讼案

在广州白云山2015年5月18日的公告中再次损害了同兴药业声誉权及王健仪董事长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并认定“关于王老吉公司称同兴药业董事长王健仪的行为损害了王老吉公司利益,以及认为同兴药业的查账要求有不正当目的等问题,王老吉公司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如股东存在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王老吉公司可另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兴药业再次重申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并非基于自身利益,完全是基于王老吉公司账目不清,股东无法实行财务审批权和监管权。同兴药业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查账,披露账目真实情况,让社会公众、全体股东、股民知道王老吉公司的真实情况,切实有效地维护全体股东、股民的合法权益。据悉,近期王老吉公司食品部分资产转移就是例证。否则王老吉公司利益必将遭受进一步的损失,甚至面临被亏蚀殆尽的境地。

二、本公司基于遵守法律和履行社会责任必须作出公告

1、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本着守法行事以及对广大公众、股民合法利益负责的态度,将相关事项予以公告披露。

王老吉商标涉诉案中,被告广药集团为广州白云山的控股股东,第三人王老吉公司现为广州白云山持股48.0465%的合营企业,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现为广州白云山的全资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涉诉内容均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依法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现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尤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14条、第11.12.1条、第1.4条、第2.22条、第11.12.1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3条、第11.1.4条、第11.1.5条的规定,本着守法行事以及对广大公众、股民合法利益负责的态度,将相关事项予以公告披露。

2、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并不需要经过广州白云山的同意及许可。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及广告。

3、法治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广州白云山在2014年8月5日公告中,将刚刚起诉同兴药业董事长(标的额7万)一事进行公告,该未审结案件的信息发布、扩散已经对同兴药业的商业信誉权,董事长的名誉权造成极大影响,意图以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本公司2015年5月18日在证券日报刊登公告事宜均比起诉同兴药业董事长(标的额7万)诉讼案重大,且在本公司发布公告后,广州白云山发布公告予以回应,已经距离同兴起诉时间数月之久,其作为上市公司为何选择性公告,隐瞒相关涉诉事实。

三、本公司法律举措

广州白云山5月18日公告行为已经对同兴药业及相关报社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同兴药业作为王老吉公司的股东利益、董事长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失,本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询证函件,要求:

(1)对本公司刊登在证券日报2015年5月18日中的“同兴药业公告及再次声明”所述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中,广药集团超期未履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将王老吉商标注入王老吉公司,广药集团违背授予王老吉公司享有“王老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在香港联交所公告中的公开承诺,以及同兴药业诉请法院判令广药集团立即停止授权许可红罐王老吉的生产商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是否属于违背承诺及重大诉讼行为;(2)前述行为是否应该及时进行信息披露;(3)申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前述事宜是否合规合法。

本公司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同兴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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