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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东及曙光股份遭上证所监管关注

2015-04-03 00:36:50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上证所获悉,4月1日,上证所对长园集团(600525,收盘价19.53元)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和曙光股份(600303,收盘价7.66元)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前者因短线交易涉及违规,后者在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上存在违规行为。

上证所发给复星集团的监管函显示:经查明,截至2014年6月23日,复星集团持有长园集团股份4317.55万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5%。2014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间,复星集团累计买入长园集团300万股。之后,复星集团未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六个月内禁止反向交易的有关规定,又于2015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累计卖出长园集团股份189.68万股,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

复星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复星集团存在主动报告,违规交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低等情节,上证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复星集团予以监管关注。

在曙光股份方面,除了公司本身外,受到上证所监管关注的还有时任公司董事长李进巅、时任财务总监于红以及时任董秘那涛。相关监管函显示,经查明,曙光股份在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上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8000万元至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并于次日转回。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取得保荐人同意。

2、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从募集资金专户向富煌钢构(002743,收盘价26.76元)支付人民币450万元,用于代子公司偿还工程款项,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将45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未履行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取得保荐人同意。

上证所表示,曙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7条、第10条、第21条和第26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进巅、财务总监于红和董事会秘书那涛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鉴于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募集资金实际损失,上证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公司及责任人董事长李进巅、财务总监于红和董事会秘书那涛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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