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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相互保险组织设立门槛公布:初始运营资金不低于1亿元

每经网 2015-02-02 21:17:33

2月2日,中国保监会对外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为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型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

每经编辑 黄俊玲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2月2日,中国保监会对外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为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型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

相互保险:具有三个独特优势

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据了解,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悠久,起源早于股份制保险,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覆盖人群8.25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超过7.8万亿美元。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相互保险具有一些独特优势,比如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此外,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最后,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据了解,随着保险“新国十条”的发布,政府对保险业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充满期待,公众对保险也有着强烈需求。在这一形势下,创新发展相互保险这一普惠金融形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目前对相互保险进行了长期探索,目前相互保险主要包括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宁波慈溪保险互助社。今年1月8日,保监会公告同意在瑞安市马屿镇开展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试点期间,互助社的业务范围限定为农产品保险、农产品货运保险和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三个险种。资金运用业务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

三方面推动相互保险发展

为使相互保险成为股份制保险合理、必要的补充,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将从三个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第一类是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按照公司化运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大型组织。第二类是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单一相互保险业务的专业相互组织。第三类是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为地市级以下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相互保险组织。根据国际经验,相互保险组织的融资难度相对较大。为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型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

对于下一步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保监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相互保险规范健康发展。一是做好引导和协调工作,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组织探索设立各种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二是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积极推动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相关条款,为相互保险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理顺管理机制,争取优惠政策,营造相互保险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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