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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身份界定将启用新标准 中国车企迎跨国并购良机

2015-01-29 00:58:28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琳涵 发自上海    

每经记者 黄琳涵 发自上海

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征求意见稿》意味着约束和规范我国外商投资行为多年的 “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正在进行合并和修订。

《征求意见稿》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取消了此前“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在汽车行业,中资还是外资的身份一直备受关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的批复。以沃尔沃汽车为例,在其被吉利控股集团收购后,按照新的《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今后其或在审批方面将享有中资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

“目前法规还在征求意见中,正式发布后可能还会在现有基础上有所调整,不过大致方向不会变化。”近日,主导修改的商务部条法司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有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除了释放出促进外商投资的有力信号,也将提升中国汽车企业跨国并购以及资本输出的热情。

新规引入“实际控制”概念/

“今后只要在负面清单之外,以及在一定投资额度之内的外资企业,将不需要进行逐案审批,这类外资将享有国民待遇一样的审批流程,审批效率也将大大提升。”商务部外资司相关人士近日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别于内资企业,此前外资企业在投资审批方面,会根据项目的不同,首先向地方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提交申请,待批复后凭借批复证书去办理工商登记。这一流程通常在1~2个月之间。这意味着取消逐案审批后,大部分外资将不再经历这一环节。

在扩大市场准入、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明确指出,“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对其投资经营行为,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都要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还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概念: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18条对“控制”作出的进一步解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

这意味着,新的界定标准下,部分企业将被重新归类。在汽车行业中,一个典型案例是,被吉利控股集团收购的沃尔沃汽车或被视为“中国投资者”,但按照此前的外商界定标准,由于沃尔沃总部注册地位于瑞典,因此虽然其被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集团)全资收购,但并未改变其外商身份。

此前,外商身份让沃尔沃国产颇为尴尬。根据此前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汽车整车制造业只有外资比例不高于50%时,才属于鼓励之列。

因此,吉利控股集团掌门人李书福不得不采用“父子联姻”模式,让沃尔沃与其母公司吉利控股集团进行合资,沃尔沃汽车在中国的大庆、张家口等工厂持股30%,吉利控股集团持股70%。

尽管李书福是将钱从左口袋放进了右口袋,但在财政补贴以及审批流程等方面,沃尔沃汽车的“外来者身份”或仍难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与便利。

汽车行业分析师钟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央层面对于内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待遇基本一致,不过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内外资企业的差异已有所体现。“典型的例子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外资企业就无法享受与本土企业相同的财政补贴。”

尚无法覆盖税收、外汇等政策/

有观点指出,这些修订内容不仅有利于促进外商投资,有关对外商身份的新界定标准也将进一步提升中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的热情。

在去年10月举行的全球汽车论坛上,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商务参赞陈林曾指出,“通过兼并、收购海外资产,能实现快速扩大销量规模,并缩小与世界级汽车集团的差距,降低进入海外市场的难度。”

他认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海外并购将为其提供第三条发展路径。除了可以利用被并购对象已建立的海外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获得更多海外市场份额,更重要的是,还可以获得知名度更高的品牌以及更先进的技术,从而进一步推动产业升级。

国家在政策方面已有所回应。据陈林介绍,为推动和促进中国企业更积极地开展对外投资,商务部简化了对外投资在政府审批方面的工作流程。

在去年10月6日推出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将审批流程从原来的“全部核准”,变成“大部分备案,少数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需要商务部核准,其余的全部备案。”从时间上对比,核准需要20个工作日,备案只要3个工作日。

商务部最新统计显示,2014年,我国共实现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160亿美元,同比增长15.5%;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同期吸引外资规模仅差35.6亿美元。这是我国双向投资首次接近平衡。

反观汽车行业,继上汽集团、北汽集团在多年前试水海外并购后,2010年,吉利集团以18亿美元收购沃尔沃汽车;2013年2月,吉利集团又以1104万英镑完成收购英国锰铜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此外,东风汽车公司也在近两年掀起了海外收购潮,继2012年牵手瑞典TEngineeringAB公司和格特拉克公司后,在去年又完成了对法国第一大汽车制造商标致雪铁龙14%的股权收购。

随着我国汽车集团做大做强以及寻求国际化的需求不断加强,未来或将有更多企业和资本走出国门,而即将出台的“外国投资法”或为企业运作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

不过,由于这一法案主要针对企业投资方面,相关细则还需要完善。“比如法案无法覆盖税收以及外汇等方面政策,还需要多个部门的政策衔接。”商务部外资司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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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黄琳涵发自上海 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征求意见稿》意味着约束和规范我国外商投资行为多年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正在进行合并和修订。 《征求意见稿》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取消了此前“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在汽车行业,中资还是外资的身份一直备受关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的批复。以沃尔沃汽车为例,在其被吉利控股集团收购后,按照新的《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今后其或在审批方面将享有中资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 “目前法规还在征求意见中,正式发布后可能还会在现有基础上有所调整,不过大致方向不会变化。”近日,主导修改的商务部条法司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有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除了释放出促进外商投资的有力信号,也将提升中国汽车企业跨国并购以及资本输出的热情。 新规引入“实际控制”概念/ “今后只要在负面清单之外,以及在一定投资额度之内的外资企业,将不需要进行逐案审批,这类外资将享有国民待遇一样的审批流程,审批效率也将大大提升。”商务部外资司相关人士近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别于内资企业,此前外资企业在投资审批方面,会根据项目的不同,首先向地方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提交申请,待批复后凭借批复证书去办理工商登记。这一流程通常在1~2个月之间。这意味着取消逐案审批后,大部分外资将不再经历这一环节。 在扩大市场准入、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明确指出,“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对其投资经营行为,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都要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还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概念: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18条对“控制”作出的进一步解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 这意味着,新的界定标准下,部分企业将被重新归类。在汽车行业中,一个典型案例是,被吉利控股集团收购的沃尔沃汽车或被视为“中国投资者”,但按照此前的外商界定标准,由于沃尔沃总部注册地位于瑞典,因此虽然其被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集团)全资收购,但并未改变其外商身份。 此前,外商身份让沃尔沃国产颇为尴尬。根据此前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汽车整车制造业只有外资比例不高于50%时,才属于鼓励之列。 因此,吉利控股集团掌门人李书福不得不采用“父子联姻”模式,让沃尔沃与其母公司吉利控股集团进行合资,沃尔沃汽车在中国的大庆、张家口等工厂持股30%,吉利控股集团持股70%。 尽管李书福是将钱从左口袋放进了右口袋,但在财政补贴以及审批流程等方面,沃尔沃汽车的“外来者身份”或仍难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与便利。 汽车行业分析师钟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央层面对于内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待遇基本一致,不过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内外资企业的差异已有所体现。“典型的例子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外资企业就无法享受与本土企业相同的财政补贴。” 尚无法覆盖税收、外汇等政策/ 有观点指出,这些修订内容不仅有利于促进外商投资,有关对外商身份的新界定标准也将进一步提升中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的热情。 在去年10月举行的全球汽车论坛上,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商务参赞陈林曾指出,“通过兼并、收购海外资产,能实现快速扩大销量规模,并缩小与世界级汽车集团的差距,降低进入海外市场的难度。” 他认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海外并购将为其提供第三条发展路径。除了可以利用被并购对象已建立的海外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获得更多海外市场份额,更重要的是,还可以获得知名度更高的品牌以及更先进的技术,从而进一步推动产业升级。 国家在政策方面已有所回应。据陈林介绍,为推动和促进中国企业更积极地开展对外投资,商务部简化了对外投资在政府审批方面的工作流程。 在去年10月6日推出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将审批流程从原来的“全部核准”,变成“大部分备案,少数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需要商务部核准,其余的全部备案。”从时间上对比,核准需要20个工作日,备案只要3个工作日。 商务部最新统计显示,2014年,我国共实现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160亿美元,同比增长15.5%;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同期吸引外资规模仅差35.6亿美元。这是我国双向投资首次接近平衡。 反观汽车行业,继上汽集团、北汽集团在多年前试水海外并购后,2010年,吉利集团以18亿美元收购沃尔沃汽车;2013年2月,吉利集团又以1104万英镑完成收购英国锰铜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此外,东风汽车公司也在近两年掀起了海外收购潮,继2012年牵手瑞典TEngineeringAB公司和格特拉克公司后,在去年又完成了对法国第一大汽车制造商标致雪铁龙14%的股权收购。 随着我国汽车集团做大做强以及寻求国际化的需求不断加强,未来或将有更多企业和资本走出国门,而即将出台的“外国投资法”或为企业运作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 不过,由于这一法案主要针对企业投资方面,相关细则还需要完善。“比如法案无法覆盖税收以及外汇等方面政策,还需要多个部门的政策衔接。”商务部外资司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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