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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出台《外国投资法》 外资由审批制改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每经网 2015-01-20 09:57:48

每经记者 周洲 发自北京

昨日(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资法》草案”)。

这意味着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时代即将终结,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思路从审批制改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即全部的报告制度加有限的准入许可。

审批制的终结

酝酿了三四年之后,新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终于要面世。

目前,关于该法的《征求意见稿》共170条,分为11章,分别是总则、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诉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称,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一是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三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经过上海自贸区的前期试验,被《外国投资法》吸纳并推广到全国。

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巩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外资进入中国,审批是最麻烦的事。项目能不能批下来,很多存在灰色地带的,所以在这些领域外资实在是没有把握,也造成了一些寻租现象。”新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的即将出台,解决了外商投资最大的审批问题。这意味着只要外商投资符合法律规定,基本上能保证一定能够投资成。

孙继文称,《外国投资法》明确了法律的基本定位。“《外国投资法》定位于统一的管理和促进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不再将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规范对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外国投资法》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规定了外资的国民待遇。“以前,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对外资的立法,有时候施行的是超国民待遇,有时候施行的是次国民待遇。这次《外国投资法》立法,给予外资和中国的市场主体以同等的待遇,实现了市场公平竞争。”

孙继文认为《外国投资法》创新了外资管理模式,取消现行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体制,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这大幅减少了外资限制性措施,放宽外资准入,加强信息报告。

“原来,外商设立企业都要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外国投资法》实施后,一般的外商投资不再需要批准。其次,新法还存在一些行政许可,比如一些特殊的投资领域。但总的来说,比原来的审批范围大大缩小,体现了对外资更加开放的立法导向。”赵旭东说。

此外,国家安全审查第一次被系统地纳入到《外国投资法》中。这是中国第一次尝试在法律层级当中纳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赵旭东认为将外资并购和国家安全审查系统纳入到《外国投资法》中非常必要,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对外商投资有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中资企业海外并购就遭遇过碰到对方国家安全审查红线而被否决。

“假外资”以后难蒙混

《每日经济新闻》从《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中看到,草案的第二章即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作了界定。

据一位权威人士解释,针对中国投资者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境外注册公司后返回中国投资等“假外资”(亦称“返程投资”)等形式,不同于以往,《外国投资法》介入了“实际控制人”的标准予以规范。

赵旭东说,《外国投资法》以资金来源作为判断外资来源的标准,可以有效遏制“假外资”。“无论是何种渠道和形式,只要资金来源于中国境外,一般都按照外资来对待。同时,如果资金实际来自境内,哪怕转换到了国外,再回过头来投资中国,在认定时是‘内资’而非‘外资’。”

至于互联网企业新浪、腾讯、阿里巴巴的“协议控制”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看草案发现,这一条款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协议控制明确规定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本法(《外国投资法》)生效后,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投资的,将适用本法。”

对于《外国投资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投资,如在该法生效后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领域,征求意见稿梳理列出了三项常见的方案,就是希望就这几种建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来完善。

责编 邬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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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周洲发自北京 昨日(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资法》草案”)。 这意味着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时代即将终结,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思路从审批制改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即全部的报告制度加有限的准入许可。 审批制的终结 酝酿了三四年之后,新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终于要面世。 目前,关于该法的《征求意见稿》共170条,分为11章,分别是总则、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诉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称,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一是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三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经过上海自贸区的前期试验,被《外国投资法》吸纳并推广到全国。 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巩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外资进入中国,审批是最麻烦的事。项目能不能批下来,很多存在灰色地带的,所以在这些领域外资实在是没有把握,也造成了一些寻租现象。”新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的即将出台,解决了外商投资最大的审批问题。这意味着只要外商投资符合法律规定,基本上能保证一定能够投资成。 孙继文称,《外国投资法》明确了法律的基本定位。“《外国投资法》定位于统一的管理和促进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不再将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规范对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外国投资法》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规定了外资的国民待遇。“以前,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对外资的立法,有时候施行的是超国民待遇,有时候施行的是次国民待遇。这次《外国投资法》立法,给予外资和中国的市场主体以同等的待遇,实现了市场公平竞争。” 孙继文认为《外国投资法》创新了外资管理模式,取消现行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体制,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这大幅减少了外资限制性措施,放宽外资准入,加强信息报告。 “原来,外商设立企业都要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外国投资法》实施后,一般的外商投资不再需要批准。其次,新法还存在一些行政许可,比如一些特殊的投资领域。但总的来说,比原来的审批范围大大缩小,体现了对外资更加开放的立法导向。”赵旭东说。 此外,国家安全审查第一次被系统地纳入到《外国投资法》中。这是中国第一次尝试在法律层级当中纳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赵旭东认为将外资并购和国家安全审查系统纳入到《外国投资法》中非常必要,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对外商投资有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中资企业海外并购就遭遇过碰到对方国家安全审查红线而被否决。 “假外资”以后难蒙混 《每日经济新闻》从《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中看到,草案的第二章即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作了界定。 据一位权威人士解释,针对中国投资者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境外注册公司后返回中国投资等“假外资”(亦称“返程投资”)等形式,不同于以往,《外国投资法》介入了“实际控制人”的标准予以规范。 赵旭东说,《外国投资法》以资金来源作为判断外资来源的标准,可以有效遏制“假外资”。“无论是何种渠道和形式,只要资金来源于中国境外,一般都按照外资来对待。同时,如果资金实际来自境内,哪怕转换到了国外,再回过头来投资中国,在认定时是‘内资’而非‘外资’。” 至于互联网企业新浪、腾讯、阿里巴巴的“协议控制”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看草案发现,这一条款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协议控制明确规定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本法(《外国投资法》)生效后,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投资的,将适用本法。” 对于《外国投资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投资,如在该法生效后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领域,征求意见稿梳理列出了三项常见的方案,就是希望就这几种建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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