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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忠超比例持股上海新梅违法 证监局罚款50万元

每经网 2015-01-12 10:33:48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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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唐强

早在2014年6月份,正当上海新梅(600732,收盘价7.33元)股权争夺战进行得如火如荼之际,由于相关股东涉嫌超比例持股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对此事展开立案调查。

历时6个月的调查后,今日上海新梅发布公告宣称,1月9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南开)的函件,并向公司转交了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于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实际控制上海开南、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嘉池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胡飞、唐才英、谢玮、谢志莹、何国良、聂红、程求义、黄长印等15个证券帐户(以下简称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证券投资。

自2013年7月18日起,兰州瑞邦账户开始买入上海新梅股票后,上海开南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上海新梅股票。截至2013年10月23日,上海开南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2468.29万股,占其总股本的5.53%,首次超过5%;截至2013年11月27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总股本的14.86%。

但上述事实发生之后,上海开南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同时,该账户组在合计持有上海新梅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其总股本的10.02%时,也均未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公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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