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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系统私募基金募集与转让规则明确

证券日报 2014-10-17 07:43:20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这两个指引作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措施,将成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简称“报价系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的规范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指出,在报价系统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私募基金合同等材料,私募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满足私募基金募集条件的,管理人应当于募集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募集成功并向认购/认缴该私募基金的参与人披露本次募集结果信息。约定募集失败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退还认购/认缴资金的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募集说明书未约定的,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与人退还认购/认缴资金及按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该指引还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特征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同时,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通过报价系统向持有该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定向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一旦出现基金管理人通过报价系统提交的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价系统可以要求改正、暂不办理业务申请;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私募基金不符合募集、转让条件,管理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募集、转让注册,市场监测中心可以暂停、终止私募基金的募集、转让。

此外,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的基础上,中证协还颁布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明确了在报价系统转让项目股权的制度框架,其主要介绍了项目股权在报价系统转让的,转让方应披露的内容、转让竞价的方式以及结算、业务管理的注意细节,其中若存在以较高或者较低的价格转让项目股权且转让价格严重偏离项目股权实际价值的情形,监管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或受让方作出解释或说明,存在利益输送嫌疑的,可以采取交易管理措施。

责编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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