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2014-07-24 08:54:28
上海证券交易所7月23日发出通知,要求凡在2014年6月30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和2014年8月31日前在上交所上市时未披露2014年中期报告的公司债券,均应当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发行人无法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通知要求,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发行人概况、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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