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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 2014-04-24 00:23:46

当下除了需要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和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还需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

每经编辑 苏培科    

◎苏培科

证监会“半夜鸡叫”式预披露28家IPO公司,引起市场骚动,引发各种猜想。如果A股市场选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就得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信息,千万别再藏着。“半夜鸡叫”不符合“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精神。

其实,这次预披露流程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将预披露时间提前,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正式受理发行材料后就会安排预先披露,并将首发见面会安排在反馈会后,同时取消了问核环节,与以往的审核流程相比有新的改变,但这些新的变化被“半夜鸡叫”给冲淡了,人们都去猜想为何“半夜鸡叫”而忽略流程改变的影响。虽然这是在新股首发审核环节的一个小调整,但对新股发行的影响和监管意旨转变是明显的,提前预披露的时间无疑是希望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新股的透明度,如果预披露之后被媒体或公众质疑出问题,发行程序就会立即终止,证监会也不会再像以往那样已经花了很多精力审完材料,结果被质疑出问题。IPO发审制度改革在这10年间缓慢前行,现在新修改的审核流程在权力发审框架下应该是比较科学,也是推动权力发审走向注册制的一些过渡性举措,但只有注册制的形状而无相应的配套机制来约束和完善。

要强化新股发行过程中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就需要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就需要在《证券法》中明确材料申报、问答、注册环节的违规信披和误导性陈述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避免像目前这样的低成本“冲关制”。以往证监会一直在充当着“老师改作业”的角色,错了打回去再改,如此往复的发行程序,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于是低廉的冲关成本和高昂的寻租成本造成了新股发行的 “堰塞湖”和“三高”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发行注册中一旦违规,要承担高昂的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不具备实力的公司就不敢轻易地冲关和包装上市,身处“堰塞湖”的A股市场目前恰恰需要这样的机制,只有信息披露具有严厉的法律效应和严肃性之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很难。

要想有效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也需要必要的配套制度,比如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让专业人员、律师和投资者一起去甄别上市公司的瑕疵,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质量才能得以提升,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遗憾的是,目前依然是在权力发审的框架之下修修补补,上市公司的质量纠错机制尚未建立,当下除了需要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和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还需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需要尽快完善和落实退市制度,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并要完善民事诉讼等投资者赔偿机制,确保市场化监督约束机制运行。

(本文作者为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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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培科 证监会“半夜鸡叫”式预披露28家IPO公司,引起市场骚动,引发各种猜想。如果A股市场选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就得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信息,千万别再藏着。“半夜鸡叫”不符合“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精神。 其实,这次预披露流程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将预披露时间提前,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正式受理发行材料后就会安排预先披露,并将首发见面会安排在反馈会后,同时取消了问核环节,与以往的审核流程相比有新的改变,但这些新的变化被“半夜鸡叫”给冲淡了,人们都去猜想为何“半夜鸡叫”而忽略流程改变的影响。虽然这是在新股首发审核环节的一个小调整,但对新股发行的影响和监管意旨转变是明显的,提前预披露的时间无疑是希望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新股的透明度,如果预披露之后被媒体或公众质疑出问题,发行程序就会立即终止,证监会也不会再像以往那样已经花了很多精力审完材料,结果被质疑出问题。IPO发审制度改革在这10年间缓慢前行,现在新修改的审核流程在权力发审框架下应该是比较科学,也是推动权力发审走向注册制的一些过渡性举措,但只有注册制的形状而无相应的配套机制来约束和完善。 要强化新股发行过程中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就需要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就需要在《证券法》中明确材料申报、问答、注册环节的违规信披和误导性陈述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避免像目前这样的低成本“冲关制”。以往证监会一直在充当着“老师改作业”的角色,错了打回去再改,如此往复的发行程序,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于是低廉的冲关成本和高昂的寻租成本造成了新股发行的“堰塞湖”和“三高”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发行注册中一旦违规,要承担高昂的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不具备实力的公司就不敢轻易地冲关和包装上市,身处“堰塞湖”的A股市场目前恰恰需要这样的机制,只有信息披露具有严厉的法律效应和严肃性之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很难。 要想有效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也需要必要的配套制度,比如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让专业人员、律师和投资者一起去甄别上市公司的瑕疵,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质量才能得以提升,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遗憾的是,目前依然是在权力发审的框架之下修修补补,上市公司的质量纠错机制尚未建立,当下除了需要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和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还需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需要尽快完善和落实退市制度,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并要完善民事诉讼等投资者赔偿机制,确保市场化监督约束机制运行。 (本文作者为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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