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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迎四审 省级社团可进行公益诉讼

2014-04-16 01:08:00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随着世界环境日的临近,今年中国主题是“向污染宣战”。

昨日(4月15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向污染宣战的主攻方向,是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水污染防治,抓好土壤污染治理,加大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力度,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等。本月底,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将迎来四审,在多次修改过程中,最受争议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再次作出调整。

一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环资委)知情人士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审稿中,公益诉讼主体这块作了比较大的修改,由三审稿中“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改为省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审稿降低公益诉讼主体门槛/

在解释为什么把今年的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确定为“向污染宣战”时,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一是突出当前党和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二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雾霾等焦点环境问题的关切和期待;三是展示中国政府铁腕铁规治污的坚定决心和应对雾霾等突出环境问题的积极行动;四是倡导包括政府、企业、公民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一起努力,共同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这一主题深刻地体现了政府治理环境问题的决心,然而,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却迟迟未能完成。好在,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建议,将在4月21日至24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环资委知情人士介绍,《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之后,大家提出了一些意见,但是比较分散,集中的意见还是在公益诉讼问题上。

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方面,三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二审稿中有了明显放开,但是对民间环保公益组织依旧被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外的质疑声不断。

全国人大环资委知情人士透露,争议比较多的公益诉讼问题,作了比较大的修改,进一步放开了诉讼主体资格,在省一级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社团组织可以进行公益诉讼。据其介绍,三审稿中,“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信誉良好”等基本要求没变。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放开到省级注册的社会组织以后,会有更多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加入,对于年限要求,随着时间推移将有更多公益组织具备资格。

不过,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实际上在省这一级注册的社会组织也很少,现在比较活跃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市、区一级注册的比较多,越往高级别注册难度越大。“最活跃的民间组织还是被排除在公益诉讼之外。”

未采纳工业部门放宽法律责任建议/

据全国人大环资委知情人士介绍,《环境保护法》三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了不少建议,也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四审稿根据这些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增加了一些内容。

除了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外,社会各方对于三审草案中其他内容的争议并不多。该知情人士介绍,有些专家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有关环境问题很多新提法,这些是否需要写到环保法中,存在争议。但是,有些新的东西四审稿中有一些体现,有些还在研究,不可能全部体现出来。

三审稿中的大部分内容,尤其是“按日计罚”、“伪造环保数据或将被撤职”等规定,被业界认为是新亮点。但是,针对这些规定,在三审之后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同声音。

上述全国人大环资委知情人士介绍,在三审之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一些工业部门和工业企业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提出这些规定太严了,企业能不能承受等。

然而,据记者了解,四审稿中对于三审稿中提出的这些加严处罚的力度并没有放松。通常一部法律经过三审就会进行通过表决,像《环境保护法》进行四审的法律并不多见,其修订是否会在四审后进行通过表决,备受关注。

“这次审议如果没有特别尖锐的矛盾,《环境保护法》修订可能就会进行通过表决,除非出现了很大的争议就还会再审。”上述全国人大环资委知情人士说。

有业内专家提出质疑,现有的《环境保护法》框架体系与专家、社会的期待存在差距。虽然对原来框架进行比较大的修改,但是整体框架还是在原来的框架范围内,基本框架还没有完全成型。

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要形成各方都满意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稿很难,全国人大环资委知情人士建议,当前先讨论通过,以后采取“小步走、快步走”的修改方法,因为环境问题发展比较快,出现新问题及时修改,可能更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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