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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到底该怎样定位

上海证券报 2014-03-26 09:43:08

未来需要跳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逐渐从所有非银行机构的支付功能创新入手,从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开拓着手,而非只局限于特定类似的支付机构来看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以此来适应现代零售支付体系的演变趋势。

未来需要跳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逐渐从所有非银行机构的支付功能创新入手,从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开拓着手,而非只局限于特定类似的支付机构来看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以此来适应现代零售支付体系的演变趋势。

□杨 涛

监管部门近期为控制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风险接连出招,引出了各方的一些误读。鉴于第三方支付已成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了厘清思路,抓住矛盾焦点,重新剖析第三方支付的功能定位很有必要。

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包括支付清算、资金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由此,可以把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定位,概括为“2 3”,即:两个服务、三个弥补。

所谓两个服务,一是服务于现代电子商务及网络经济的需求,并且支持与伴随其成长,另一方面则是服务于金融信息管理。

作为前者,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已突破10万亿,同比增幅近30%,显示出电商领域发展的迅猛。伴随着国人消费习惯的改变以及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将逐渐成为商业经营的主流方式,而这必然带来对多元化零售支付方式创新的巨大需求。

作为后者,在大数据时代,第三方支付的数据积累和处理能力令人瞩目,作为重要的交易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掌握大量交易数据,是天然的数据集中、整合、挖掘和共享的产业领域。第三方支付企业可通过充分利用交易数据,对用户的交易行为、信用、投融资等需求规律做出准确分析预测,从而提供更直接便捷的多元化服务。比如,可将收单业务与商户担保相结合,提供信用支付和信用贷款等服务,并可结合消费积分、电子优惠券、支付折现等服务,实现业务盈利点的多元化发展。在此基础上,可以为相关资金配置类金融业务提供重要支撑。

所谓三个弥补,包括对支付工具、商业信用、金融服务的弥补。

长期以来,由于对商业银行体系的管制非常严格,实体企业很难介入到金融领域,因此国外常见的非银行支付工具,在我国也始终没能出现,使得过去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缓慢,难以适应现代电子商务和消费经济的增长需求。由此,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实际上起到了弥补零售支付工具奇缺的效果。

众所周知,如支付宝的出现,最早就是为了弥补在国内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个人信用环境不佳的缺憾。比较来看,在Ebay和PayPal所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则没有这一矛盾的突出性,所以在设计支付机制的初期,就只利用信用卡、支票等传统工具的信用约束机制。

至于弥补金融服务渠道的不足,或许是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最重要的一种功能了。例如,实现支付功能与其他金融服务功能的结合,包括资金配置、风险管理等。当前建立在第三方支付基础上的所谓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什么在国内比国外更加火爆,归根结底,一是因为在国外,支付与其他金融功能的结合,往往在传统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已经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了广泛尝试,如电子银行、直销银行、网络保险、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货币基金消费支付等等。另一方面,则是在国外的多数群体,包括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都能相对容易获得传统金融体系的适度支持,而在我国,主流金融体系不能满足占人口最大比例的草根阶层和小企业的需求,由于支付是作为承载金融资源流转的渠道,所以,有了第三方支付的“条条小路”,金融资源就能更容易地向需求者转移。

综合上述的“2 3”的定位,“两个服务”方面的增长潜力,毋庸置疑,这也是我国第三方支付最大的潜力所在,更是政府政策应该重点支持的领域。前两个“弥补”,则具有过渡性,随着将来金融市场化、自由化的发展,可能的支付工具会非常丰富,商业信用环境也会改变,第三方支付基于此的定位潜力也将逐渐弱化。当然,这个过渡时间可能会较长,并取决于某些特定因素,如个人支票、实体企业信用工具等的发展与创新速度,还有个人信用体系和制度的建设进展。

对于最后一个“弥补”的前景,则取决于利率市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持续改革的进程。现在相关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制度套利”空间,将来必然会逐渐缩小,资金价格的“多轨制”终将逐步消失,支付渠道在金融产品定价中的作用也将逐步弱化,最终达到欧美金融市场的那种一般状况。

由此总的来看,“两个服务”是第三方支付的存在基础,也是应该大力支持的方向;“前两个弥补”取决于第三方支付之外的制度变化;“最后一个弥补”则只是金融改革中的“浪花”,监管者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适度的容忍。

回到问题的出发点,我们之所以要讨论第三方支付的定位,因为这直接影响监管者、业界、学界对于第三方支付相关政策规则的判断。长期以来,监管思路是把第三方支付定位为支付体系的“小额、补充”部分,现在看来,一方面,就支付功能本身来说,坚持第三方支付的“小额”是符合国际主流特点的,但是结合过渡期的支付基础上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来看,第三方支付可能会短暂地突破“小额”原则,这种挑战是我国所独有的,并没有国外可借鉴的先例。因此,如何实现风险与效率的平衡,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另一方面,就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来说,虽然越来越活跃,但仍然是整个支付清算体系的补充部分,并非主干。不过,从海外整个非银行支付的发展趋势来看,已经在零售支付领域发挥着与银行不相上下的作用。这就意味着,未来需要跳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逐渐从所有非银行机构的支付功能创新入手,从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开拓着手,而非只局限于特定类似的支付机构来看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以此来适应现代零售支付体系的基本发展趋势。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3/26/c_126317184.htm

责编 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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