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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又成被告 “采购第一案”十年未了折射法律漏洞

2014-02-17 00:59:53

因为10年前的一起采购案,财政部已两次站上被告席。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因为10年前的一起采购案,财政部已两次站上被告席。

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原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相关仪器设备。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在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却都未中标。为此,7年前,现代沃尔将财政部起诉至法院,经过北京市两级法院的审理,财政部均告败诉。此案也被媒体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终审判决后,财政部做出处理决定,但现代沃尔不满财政部的决定,去年7月12日再次起诉财政部。

今年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沃尔公司的诉讼请求。沃尔公司不服判决,已于近日再次向法院递交上诉状,这意味着这场官司还将继续。10年的马拉松式官司,当事方有些筋疲力尽,官司背后实际折射了当前采购领域存在的冲突与漏洞。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去年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务之急应该是通过一些技术性的手段来解决政府采购的透明和监督问题。

财政部认定当时采购违规

这起案件源于“非典”疫情之后举行的一场价值高达114亿元的政府公共采购项目。2003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发改委和原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

2003年10月开始,两部委先后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分别对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以获取相关的医疗仪器设备。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采购人先后开标合计586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沃尔公司在前后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每台5.6万元,却都未中标。

沃尔公司认为该采购案中存在“暗箱操作”,并要求采购方给予合理解释。在采购方未答复的情况下,沃尔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向财政部投诉,2005年3月23日沃尔公司以财政部在法定30天时间内未能做出处理决定,也没有给予答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财政部未履行法定职责,败诉。财政部不服判决上诉,2007年6月7日,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2年11月21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13年5月13日,历时十年之久,沃尔公司终于等到了投诉意见处理,财政部按照当时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这份《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书》(财库[2013]59号)上看到,财政部的认定共有两点,其中之一认定发改委和原卫生部被投诉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1款和第64条第1款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19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该采购活动违法。”另一条则认为,“投诉人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对于这一处理决定,也是此案再起波澜的原因。

沃尔公司认为该决定缺乏依据,因此再次将财政部告上法庭。

原告称处理决定书自相矛盾

去年7月12日,沃尔公司正式向北京一中院提交诉状,三个多月后,法院正式立案,“政府采购第一案”进入第二轮持续战。

在去年12月12日的庭审现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看到,代理双方主要围绕着处理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展开。

财政部所称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主要是指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所投产品“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而现代沃尔公司所投产品使用了蠕动泵,泵管、管路、气瓶需定期更换,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沃尔公司的一代理律师宋明明则多次表示,该公司产品的技术实际上更加先进,而且完全符合招标要求,可更换的气瓶,更符合便携式的要求,“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需要评标委员会评审,而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都应该合法,但这些证据都没有。”

对于沃尔公司的主张,作为第三人出庭的远东公司的代理人也进行回应,称之所以特别要求泵管等部件“免更换”,是因为当时政府采购招标的背景是在“非典”疫情之后,杜绝污染问题,而且招标文件中并不是说低价就中标。

此前沃尔公司的投诉书主要包括五点投诉事项,集中在招投标程序问题上的包括:1.招标文件中无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2.中标公示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而未包括,不符合法定标准;3.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条款具有排他性,属于歧视性条款。

而财政部认定发改委、原卫生部采购项目违法也是依据上述投诉事项。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沃尔代理律师谷辽海说,财政部既然是依据“招标文件具歧视性的条款”而认定采购活动违规,同时作出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结论的又是依据已被财政部确认为歧视性内容的条款,“在同一份行政裁决中所做两项处理决定,是相互矛盾的,说不符合招标文件那就不会有第二条处理决定,因为存在歧视性条款就意味着符合不符合都没关系。”

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矛盾

北京市一中院1月13日作出的判决结果显示:对于原告认为被投诉处理决定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判决书认为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并未认定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条款构成歧视性条款,原告主张不成立。

而沃尔公司则认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向法院再次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撤销“第3543号”行政判决,支持原审中所提起的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这起案件进入新一轮的漫漫征途,这起案件背后的问题值得深思。事实上,这起案件也折射出目前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存在的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去年12月12日的庭审现场也注意到,双方代理律师各自寻找法律依据,其中既有法律也有部门规章制度,法官也多次询问,“你到底适用的什么法律什么条款。”

目前,在政府的采购市场领域有两部法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将政府采购市场被分割成两大块,即政府采购工程市场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市场,前者适用《招标投标法》,后者适用《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的并行,也衍生出一些矛盾。

谷辽海说,“这起案件涉及的本质问题是两部法律的冲突。冲突就是监督的问题,谁享有监督的职权?《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很模糊。”

谷辽海表示,如果法律没有厘清,很多问题都会发生,如果监督层面的问题解决不好,类似的采购乱象还会出现。

而财政部两次当被告,也有学者为之叫屈,认为这是法律的漏洞。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涉及两部委的问题,由于历史渊源,短期内难以解决,应该通过一些技术性的手段,比如设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论是发改委还是财政部管的公用设备都要拿到公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当采购环节进一步公平透明化后,监督问题就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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