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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开闸 银行理财产品可直投债市

2014-02-14 01:01:39

昨日,中国货币网公布央行下发的通知,规定符合要求的银行理财产品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并直接进行交易和结算。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邓莉苹 发自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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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邓莉苹 发自深圳

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开户政策终于得以明确。

昨日(2月13日),中国货币网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向各商业银行下发的 《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符合要求的银行理财产品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并直接进行交易和结算。

普益财富研究员方瑞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述规定的意义在于确立了银行理财产品债券交易乙类户的身份。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师表示,过去银行理财师通常以丙类户开户,此次升级对债券市场来说是一个业务通道的恢复。

《通知》的意图还在于引导银行理财产品向独立第三方托管发展,这也有利于理财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下发的商业银行主要是16家上市银行,而首批是否仅允许这16家银行开户还不得而知。

可更好地规范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有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甲、乙类户可直接入市交易结算,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代理结算和交易。此前,银行理财产品往往通过开设丙类户或信托账户等方式进入债券市场。

2013年4月债券整顿风波以来,丙类户成为重点整治对象,被监管方面要求逐步取消或升级,并且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代理结算人暂停了丙类户的债券买入业务。

方瑞表示,过往银行理财产品的债券交易通常以丙类户身份存在,交易结算需由甲类户代理;还有部分产品借助其他通道或由银行自营债券账户代为管理。因此,明确乙类户身份能够规范理财产品债券投资行为,同时提升理财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

根据《通知》,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可以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设理财产品债券账户。条件包括必须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并且具有专门的理财投资管理部门,并与自营部门的资产、人员、制度等完全分离,以及业务操作中前、中、后的完全分离;交易前台、风险控制、清算结算后台完全分离;同时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开展理财投资管理业务,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等。

中信建投首席分析师黄文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之前银行理财产品算是丙类户,此次升级为乙类户可以更好地规范市场。

禁与自营账户交易

《通知》要求,管理人的自营债券账户和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债券账户之间不得交易。

黄文涛在此前发布的报告中,通过对比发现广义基金(其中银行理财约占90%)和商业银行的债券增持的季度规律,发现了广义基金在每个季度末对债券的增持量较小,有的月份甚至会出现净减持,而在下个季度初增持量较大。而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的持债量情况则恰恰相反。因此他认为这种现象反映的是银行理财和银行自营账户或者代持方之间的流动性安排。

黄文涛表示,由于银行理财往往在季度末集中到期,如果渠道上的对接不能实现无缝衔接,银行理财往往需要筹集资金先行完成兑付。于是银行理财就会使用代持的方式从外部获得资金,或者通过与自营账户的卖出后购回来获得足够的流动性。

不过在2013年,中债登已经又一次重申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债券账户不得进行交易。前述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师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按照目前的规定,自营账户与银行理财账户的交易此前就已经有过相关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不管是丙类户还是乙类户都必须严格执行。

引导向第三方托管

黄文涛认为,此次的规定也可以看成是去年“8号文”的延续,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市场交易。《通知》要求,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的理财产品应以单只理财产品的名义开户,但理财产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的,也可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开户。

此前,银行理财一般都托管在自家银行,而按照此次的规定,理财产品如果仍然选择自己托管,则必须以单只理财产品的名义开户,无论是从开户手续和管理运作上,都要复杂得多。这样的规定,其意图无疑在于引导银行理财产品向独立第三方托管发展,这也有利于理财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有观点认为,此次的《通知》意在限制银行理财“资金池”。不过,前述券商分析人士认为,这个规定对“资金池”的影响并不会太大。比如“资金池”产品购买债券,也可以专门开户。

此外,《通知》还规定,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的,应在一年内根据本通知的要求重新备案,并根据情况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开户。原账户内的债券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至新账户。过渡期结束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原账户仍有托管余额的,同业拆借中心、上清所、中央结算公司应对原账户的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等进行限制处理,除履行未到期结算合同、卖出或转托管已经持有的债券外,不得进行其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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