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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获通过 大额借贷备案制待考

2013-11-25 01:21:08

11月22日,《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条例》是我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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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

阿良是温州一名小企业主,年关来了,各项货款要结算,其打算融资,但如何与出借人确定借款利率很伤脑筋。如对方趁机要求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该怎么办?

阿良的疑问具有代表性。11月22日,《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条例》是我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为民间借贷融资提供了法制保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表决稿与初稿发现,获准通过的《条例》更重要以温州区域性为立法的实际基础,同时,这部地方性法规出台后也被业内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并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但《条例》在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面特别要求进行备案,这也引起一些疑虑。

“民间借贷具有地下性和保密性,如何确保备案,这将是考验,”浙江省内一位资深金融业研究人士向记者表示。

取消48%利率上限/

温州是我国民间借贷先发及活跃地区,自2011年9月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以来,曾先后发生泰顺立人集团非法融资案等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少则数亿元,多则超过50亿元。

11月22日上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草案),这部法规规范了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三类民间融资行为,对于上述《条例》,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徐洪才向媒体表示,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一是建立资本体制监管这种模式,有示范意义;二是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了,可以创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可以激活市场微观主体的活力,投资或融资商业范围的积极性都发挥出来了。同时,政府的引导、规范、监管等作用也得到体现。最后,有利于促进利益的市场化,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当中的作用。

对于民间借贷,《条例》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为二审修改稿,相比此前,已经做了大量修改。比如,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原《条例》草案中规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而且超过48%的利率上限,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但表决稿已对此取消,并规定“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可能要求更为侧重全局性与温州本地区域性,否则以后江苏、广东等地出台类似民间管理条件,温州利率上限要求48%,其他地方又是其他标准,容易造成出现都是民间融资问题(却有)不同上限的混乱局面。”前述浙江金融研究人士表示。

记者拿到的表决稿显示,更加突出“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且相比初稿,表决通过的《条例》已“大幅瘦身”,如初稿共9章117条,而最后表决通过的《条例》则只有7章50条。

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例》还开全国先河,以立法形式创设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

《条例》要求,规定民间借贷具有 “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者 “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报备。

同时,对于备案制,《条例》还在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一方面,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对此表示,备案制度对于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健全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应能发挥制度设计的预期作用。

不过,尽管备案制获得不少积极评价,但也有人认为,法规实际的操作效果成疑。“民间借贷具有地下性和保密性,如何确保备案,这将是考验。另外,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不愿意主动去到第三方公开自己的借贷信息。”一位人士分析表示。

此外,除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外,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的企业融资方式,《条例》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

此外,《条例》还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手续的、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的等,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表决稿最后明确,温州市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驻浙江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条例》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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