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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记债”获准在交易所发行

2013-11-11 01:15:43

允许银行在交易所发行债券补充资本,有助于削减商业银行股权融资的冲动,对股市也有减压作用。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袁君 发自上海    

每经记者 袁君 发自上海

上周五(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减记债)。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发行公司债补充资本。该《指导意见》自2013年11月6日起施行。

中央财大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商业银行在资本补充渠道上的创新,允许银行在交易所发行债券补充资本,有助于削减商业银行股权融资的冲动,对股市也有减压作用。

此前,商业银行已被允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减记债。有业内人士表示,开通交易所债券市场是因为减记债如果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由各银行互持,那就达不到将风险分散的目的。

仅上市或拟上市银行获准发行/

据《指导意见》,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可以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补充资本。这意味着,所有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均可以发行减记债。

此外,《指导意见》还为拓宽发行人范围预留了空间,如果中国证监会修改公司债券发行人范围的有关规定,其他商业银行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人条件,可以依照 《指导意见》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监管部门表示,《指导意见》的发布,为商业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供了制度规范,也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和互联互通。

中央财大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商业银行在资本补充渠道上的创新,现阶段允许银行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补充资本,有助于削减商业银行股权融资的冲动,对股市也有减压作用。此外,郭田勇还认为,银行发行的公司债,在公司债中属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品种,也为资本市场注入了优势资源。

据《指导意见》,减记债的发行流程为:首先,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应取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意见;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制作发行申请文件;最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或者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备案后非公开发行。

鉴于公司债券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特别是减记条款带来一定投资风险,《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减记债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和风险事项。在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对减记条款及其触发事件进行特别提示,并对是否约定补偿条款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等风险事项作出充分说明。

为加强减记债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发行人资产规模和信用水平,对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交易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先行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同时监管机构为将来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创新资本工具预留了空间。《指导意见》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应满足相应资本属性要求并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交易所市场更利于分散风险/

减记债是指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属于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被视为银行再融资的一个重要创新。此前,商业银行已被允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减记债。

去年12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对合格资本工具认定标准作出界定,明确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减记或转股的触发事件。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银行将无法生存;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2013年4月17日银监会印发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11号文)指出,“考虑到各类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的迫切性和可行性,2013年银监会将重点推动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的试点发行,并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动权益类资本工具的发行。”

上述11号文发布以后,已有银行率先发行含有减记条款的银行二级资本工具。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25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期限10年。该期债所募资金全部用于充实二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不过,与上述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减记债不同,同样作为补充资本金的工具,此次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允许银行到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债补充资本金。有业内人士表示,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很多还是由各银行互持,那就还是没有将风险分散。

郭田勇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次开通了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市场最大的区别在于债券持有人将更为多元化,避免银行间交叉持债的体系内风险,这对于交易所来讲这也是一种优质的投资品种。“此外,郭田勇认为,由于交易所投资者更为多元化,对于银行补充资本来讲会更有效。

不过,监管部门亦提醒,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在稳妥提升资本质量的前提下,审慎探索发行新型资本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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