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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酝酿修改实质突破不多

2013-10-11 01:03:32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杨珏轩 发自广州    

每经记者 杨珏轩 发自广州

10月9日,银监会公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单个自然人可作为发起人设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使得市场乐观情绪高涨。

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征求意见稿》和2008年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实质修改的内容并不多,尤其是市场关注的村镇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设立方面。

某银行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市场上有些方面属于过度解读:“实质上,《征求意见稿》内容并未涉及改革深水区。”

诸多标准并未放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查阅以往相关规定后发现,《征求意见稿》并未放宽自然人发起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标准。

银监会在2008公布的 《办法》中提到:“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则是:“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银行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两者几乎无差别。

“市场传出来的消息看起来很动人,但我们并不认同。”某小贷公司的总经理李女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没有得到太多积极信息。比如‘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的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这和《办法》中的规定是一样的。在这个规定之下,其实控股股东还是金融机构。”

银行人士王先生也表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限制、股权结构、发起人等都没有放宽的意图。

村镇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微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村镇银行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2008年的《办法》表述为“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变化。

对于此前备受关注的村镇银行主发起人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起人作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此前《办法》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最大股东持股比例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较《办法》规定的20%有所降低。

对小贷公司转村镇银行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我个人觉得要通过审批不容易。比如最近如火如荼的民营银行申请热潮,最终落实通过的可能是凤毛麟角。”上述小贷公司总经理李女士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虽然近几个月政府释放出明显的向民营资本开放的信号,但落实起来还要一个过程。而且具体的执行效果如何,还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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