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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分四级考评信披 等级不同将获不同监管对待

2013-10-08 00:50:39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蒙湘林 曾剑    

每经记者 蒙湘林 曾剑

上交所昨日(10月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将对在上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A、B、C、D四个等级。今后,“四等级”的优差生将获上交所不同的监管对待。

按信披情况差异化监管

据《评价办法》所述,上交所将重点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上交所采用定量计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综合确定上市公司的监管类别。

根据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情况,上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分别为信息披露优秀类、良好类、合格类及不合格类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若上市公司治理混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运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此类上市公司无论评价计分高低,其监管类别划为D类。此外,若上市公司出现上市(包括IPO和借壳上市)未满一年,股票在风险警示板挂牌等七种情形,其监管类别不得为A类。

上交所表示,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复杂程度显著提高,原有同质化的监管方式已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差异化需求,监管效能也有待提高。

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作进一步完善,构建科学、合理的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和分类,并据此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在上述背景下,上交所制定《评价办法》的目的一是引导上市公司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规范动力;二是提高监管有效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业界:信披将更加透明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上交所出台专门的信息披露评价办法,说明监管层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思路是明显的,在当前新股发行改革的大背景下,核心就是信息披露。

一方面,通过工作评价加大对投资人信息监管,使得发行人和投资人的信息逐步达到对称,真正意义上实现“买者自负”的教育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有利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化,在监管方面逐步去除行政干预,为将来IPO重启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某沪市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对此表示:“这是上交所第一次发布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办法,此前上交所只有针对公司董秘个人的评价体系,这次的细则发布无疑让公司层面感受到了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压力,上交所注重监管的意味更加浓,但整体上还是有利于公司自身提高信披质量。”

南方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手上接的投行项目都会有交易所方面对于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特别是打分体系,沪深交易所其实不仅对上市公司,对保荐机构也有信披打分要求,这次的细则主要是细化了相关的打分规定,一定程度上让监管变得更透明。”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对此评价道:“此次上交所发布的细则很大程度是借鉴了深交所2011年发布的类似评价办法,不过细则的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一方面股民买入股票很难参照信息披露的ABCD质量,另一方面不少维权股民对于股价和市盈率等指标更为看重,监管层应该让股民看到信息披露最终的效果,对应类别的公司有对应的市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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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蒙湘林曾剑 上交所昨日(10月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将对在上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A、B、C、D四个等级。今后,“四等级”的优差生将获上交所不同的监管对待。 按信披情况差异化监管 据《评价办法》所述,上交所将重点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上交所采用定量计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综合确定上市公司的监管类别。 根据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情况,上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分别为信息披露优秀类、良好类、合格类及不合格类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若上市公司治理混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运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此类上市公司无论评价计分高低,其监管类别划为D类。此外,若上市公司出现上市(包括IPO和借壳上市)未满一年,股票在风险警示板挂牌等七种情形,其监管类别不得为A类。 上交所表示,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复杂程度显著提高,原有同质化的监管方式已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差异化需求,监管效能也有待提高。 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作进一步完善,构建科学、合理的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和分类,并据此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在上述背景下,上交所制定《评价办法》的目的一是引导上市公司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规范动力;二是提高监管有效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业界:信披将更加透明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上交所出台专门的信息披露评价办法,说明监管层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思路是明显的,在当前新股发行改革的大背景下,核心就是信息披露。 一方面,通过工作评价加大对投资人信息监管,使得发行人和投资人的信息逐步达到对称,真正意义上实现“买者自负”的教育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有利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化,在监管方面逐步去除行政干预,为将来IPO重启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某沪市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对此表示:“这是上交所第一次发布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办法,此前上交所只有针对公司董秘个人的评价体系,这次的细则发布无疑让公司层面感受到了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压力,上交所注重监管的意味更加浓,但整体上还是有利于公司自身提高信披质量。” 南方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手上接的投行项目都会有交易所方面对于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特别是打分体系,沪深交易所其实不仅对上市公司,对保荐机构也有信披打分要求,这次的细则主要是细化了相关的打分规定,一定程度上让监管变得更透明。”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对此评价道:“此次上交所发布的细则很大程度是借鉴了深交所2011年发布的类似评价办法,不过细则的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一方面股民买入股票很难参照信息披露的ABCD质量,另一方面不少维权股民对于股价和市盈率等指标更为看重,监管层应该让股民看到信息披露最终的效果,对应类别的公司有对应的市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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